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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uciary Duty——诚信责任、诚信义务、受信责任、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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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duciary:An individual in whom another has placed the utmost trust and confidence to manage and protect property or money. The relationship wherein one person has an obligation to act for another"s benefit.

  【注】 对于fiduciary,《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为:“作为名词是指一个有受托人或者类似于受托人特性的人,该特性包含着信赖与信任,要求审慎的善意与诚实。作为形容词是指信托之特性,具有信托之特点,与信托类似的,与信托相关的或者建立在信托或信任基础上的”。英国P.H科林在其法律词典中对“fiduciary”的解释为:“作为名词,是指其他人的受信托人或处于信托位置的人”。

  公司董事和受托人等,因为其身处位置,对委托人或有关的受益人都负有诚信的责任,基本上,诚信责任就是不能以位或权而谋私,凡事均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前题。

  『笺』 fiduciary duty(诚信责任)理论源自于英国衡平法,其产生距今约有上千年的历史。信义义务揭示处在信托法律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中的受信人必须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负有的诚信(faith)、忠实(loyalty)、正直(candor)并为其最佳利益工作的义务。在衡平法律关系中,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受益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委托人将某种利益的所有权交付给受信人,受益人的利益获取取决于受信人的行为,受信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服务不能够按普通的专业服务标准约束,法律上对其提出了强制性的信义义务,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和信托法律制度的庄严和威力。

  至于董事是否对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在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是广义解释信义义务的适用范围,认为董事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二是从狭义角度解释董事的信义义务,认为董事只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董事对股东的信义义务只是在极个别的案例中出现。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因受信人所处的地位和职责而有不同。法律上可以分类为积极的作为义务(prescriptive duties)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proscriptive duties)。作为义务还要求受信人在处理受信事务时履行必要的谨慎义务;不作为义务则强调避免利益冲突,从而履行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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