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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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2.做到一事一交底,事事指派专人负责,不违章指挥,认真履行分部分项安全交底制度,随时随地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实行经济罚款。
    3.组织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提出本周安全要求或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会议精神,做好记录。
    4.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自检。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落实,并做好记录。
    5.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6.发生人身伤亡和未遂事故时,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和向上级报告,接受检查和配合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施工,不得擅自撤除现场保护,强行复工。
    7.按建设部检查标准,组织项目部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对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头,并定期考核。
    8.负责组织对现场使用的脚手架和机电设备等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能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安全使用运行状况,随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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