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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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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执行原则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联合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7.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8.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9.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二)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2. 烧结厂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厂安监科报公司安全监督处。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报厂安监科,安监科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安全监督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安全员组织进行分析; 厂安全科参加,并在当天向安全监督处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 厂安监科参加分析。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厂安监科要立即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
(4)死亡事故发生后,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联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厂安监科配合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报告。
(四)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全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科室要参加。。
(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监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报请安全监督处及相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
(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2(4)执行),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监科配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企管处、工会、生产技术处、设备处、保卫处、安全监督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1) 厂主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厂安监科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监督处。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厂安监科配合事故调查组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监督处。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厂安监科配合安全监督处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事故车间、厂安监科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
(五)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1.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9)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6)接到安全监督处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联合特钢公司企管处或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照联合特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9.轻伤事故由厂安监科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监督处一份归档。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监督处批准结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厂安监科配合由安全监督处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15)其它有关材料。
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七)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1. 各车间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车间负责人签字, 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 厂安监科将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监督处,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八)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九)附? 则
1.伤害程度的确定,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对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标准进行确认。
2.在一起事故中轻伤三人次及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在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中,按事故严重程度升格处理。
3.一起伤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严重程度按伤害最严重的认定。
4.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确定伤害程度的,按可能导致最严重伤害开展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5.无刑事责任的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6.无刑事责任的交通、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7.有刑事责任的事故,由驻厂钢城分局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
8.事故发生后,对不能确定是否有刑事责任的,按正常调查程序进行。
9.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10.本规定由厂安监科负责,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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