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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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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矿井通风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通风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通风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合理调配本队职工执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通风存在的问题。
        第9条  组织好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10条  组织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评比活动。
        第12条  监督本队安全措施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3条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风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4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通风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通风队长对煤矿井下通风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通风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没有按照通风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通风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通风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2条  通风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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