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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管网抢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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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抢维修人员岗位要求、抢维修工作基本内容及要求、室外庭院管网燃气设施抢维修内容及要求、室内燃气设施维修内容及要求以及图档资料的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居民及单位用户管道及燃气设施抢维修。
第二章 抢维修人员要求
第三条 抢维修人员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燃气安全防护及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掌握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及燃气抢维修基本知识、技术,能熟练使用各种抢维修设备及工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熟悉总体及各专项应急预案,具备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反应能力;
(二)熟悉重要燃气设施的准确位置、地下管网的分布情况及技术状况。
第四条 抢险维修工作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抢维修人员应24h值班;
(二)抢维修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三)抢维修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习;
(四)抢维修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劳保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定期检查、更换、补充,确保器材齐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五)抢维修人员进入作业区应穿防静电工服、工鞋、棉线内衣,严禁携带火种、手机、钥匙链等其它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制品和饰品;
(六)在抢修现场,及时控制住事故的危险源,同时应积极救护受伤人员;
(七)在室内、管沟、阀井内等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做好防中毒、防窒息、防火、防爆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八)作业现场10m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乙炔瓶和氧气瓶应放在10m外;
(九)进行燃气设施维修动火作业时,动火报告按《****燃气有限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经批准后,方可动火进行作业;
(十)抢修作业要遵守抢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抢修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操作人员要注意边干边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避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室外燃气设施抢险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抢险人员接到调度指令后,应携带必要的工机具,迅速出动。
第六条 抢险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向事故现场总指挥报告,并确定是否有下列情况发生:
(一)室外燃气管道(包括阀门、调压箱、引入管)漏气;
(二)发生人员中毒或死亡;
(三)室外燃气设施着火或爆炸;
(四)室外燃气设施确有泄漏,但未找到泄漏点。
第七条 抢修人员应根据事故现场总指挥的要求,佩戴职责标志,迅速进入事故现场,立即设法控制气源,驱散积聚的燃气,对中毒和受伤人员必须及时救护。并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重大泄漏事故请交警配合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同时制定抢修方案,征得总指挥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确定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使用非防暴型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具,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第九条 抢修人员应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护。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立即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第十条 地下泄漏点开挖时,应依据管道资料,准确确定开挖点。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深度超过2m,应设置双向梯子或坡道。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 作业点应根据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以内时,必须使用防爆风机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以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 抢修作业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必须有专人值守,并监视其压力。
第十四条 带气焊接时,燃气压力应控制在微正压状态,严禁负压焊接。
第十五条 燃气设施抢修完成恢复供气后,应做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对抢修部位的防腐层进行恢复并达到原管道防腐层等级。各项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总指挥批准,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第十六条 对于抢修恢复设施,应在48h内进行质量监测。
第四章 室内燃气设施抢维修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燃气公司接到居民室内燃气报警后,要详细询问核实报警人基本信息和报警内容,并做好纪录。
第十八条 检修人员出发前应检查全部应备工具、及易损零配件,确保工具完好,配件充足,保证5min内迅速出发。
第十九条 检修人员确认是否有下列情况发生:
(一)室内用户燃气设施着火或爆炸;
(二)人员中毒、窒息或死亡。
第二十条 检修人员进入室内后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必须使工作地点空气畅通。对受伤人员及时救护,并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维修前要先检测燃气浓度,燃气浓度低于1%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二条 检修人员应对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检查,准确判断泄漏点。从立管到支管依次进行检查,并检查用气管和表具连接的专用胶管接头等零件是否牢固,损坏的予以更换,漏气的必须立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漏气点严禁明火检漏,只能用U型压力计、检漏仪、肥皂液检漏。
第二十四条 工作场所严禁吸烟,清除火种,照明应备有安全防爆灯或手电筒。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抢修操作时,不准单独进入工作,必须多人在场,并设法切断气源,妥善安排工作步骤。进出口要有易于识别的标记,方可进入地下室进行抢修操作。
第二十六条 漏气检修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它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第二十七条 遇到行动不便场所燃气浓度较大时,不能长时间停留现场,在抢修时要有多人在场,轮流操作,不得单独一人作业。
第二十八条 室内泄漏抢修完成后,应对室内燃气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5kPa,15min无压力降为合格。试压完毕后应对用户设施进行检查,确定无隐患后经用户签字确认方可撤离。
第二十九条 检修人员遇到一时无法解决的泄漏时,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使之暂不泄漏,可能情况下一定要切断气源并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尽快安排解决。
第五章 图档资料
第三十条 抢维修单位应建立抢修工程图档资料,并对图档资料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抢修工程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接警记录;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三)事故类别(中毒、火灾、爆炸等);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五)参加抢修的人员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抢修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抢修任务书(执行人、批准人、工程草图等);
(二)动火申请书
(三)抢修记录;
(四)事故报告或鉴定资料;
(五)抢修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图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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