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缺氧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场所作业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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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标准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气、热机)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缺氧、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场所作业的安全规定》,结合我厂生产实际,特制定我厂《缺氧、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场所作业的安全规定》。
        一 、作业场所的划定:
        1、划定为:烟道内、汽包内、除氧器内、凝汽器内、扩容器内、化学澄清器及其它容器内、电除尘灰斗内等密闭或有限空间内的作业为一般缺氧作业(不包括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危险气体的作业,如:涂刷油漆、液体油脂类,使用氩、二氧化碳、氮气进行焊接作业等),以上作业场所为一般缺氧场所,在此场所作业如不采取相应措施,作业人员有缺氧危险。
        2、划定为:油罐(箱)内、酸碱罐(箱)内、磨煤机大罐及制粉系统内、煤粉仓内、加氯间、加氨间、暗沟、地沟等同时存在缺氧和其它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的作业为特殊危险作业,以上场所为危险作业场所,在此场所作业,如不采取完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可能造成作业人员缺氧、中毒、爆炸、燃烧等恶劣后果。
        二、作业负责人及作业人员条件:
        凡参加一般缺氧作业和特殊危险作业的人员,均必须熟悉国家标准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缺氧、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场所作业的安全规定》及本规定。工作负责人经厂部组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后,方有资格担任危险工作负责人,未经过专业培训不准担任危险作业工作负责人。
        1、对危险作业工作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
        (2)、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3)、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4)、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5)、缺氧作业安全教育结业后应发给证书。未经过安全教育的人不得担任作业负责人;
        2、对一般缺氧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1)、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2)、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三、作业前的准备:
        1、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必须组织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认真分析作业场所危险因素产生的原因(缺氧、中毒、爆炸、着火等)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危险因素的原因(在作业时发生物理、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对采取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进行讨论,熟知人员缺氧、中毒的症状和急救知识。
            2.认真填写危险因素控制卡,严格执行危险因素执行规定。
        四、作业前的检测:
            1、一般性缺氧作业和特殊危险作业,必须坚持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危险场所,禁止人员进入场所作业。
        2、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车间安全员共同对检测仪器进行检查,确保仪器性能良好检测数据准确。
        3、检测时,工作负责人(检测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对可能缺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场所认真检测(氧气浓度大于18%,其它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在安全范围内),检测完毕后,在危险因素控制卡的背面做好检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测定日期、测定时间、测定地点、测定结果、测定人签字。
        五、作业过程监测
        1、测定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后,工作人员方可开始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严格实行现场监护制度(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预先规定联系信号);
        2、在空气流通较差的场所、容器等存在易燃、易爆、有毒的泄漏源的场所工作,要在工作场所进行连续检测;
        3、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由于系统变化和作业本身引起的各项指标(氧量浓度、有毒气体以及引起爆燃的有关指标)变化,工作负责人应令立即停止作业,退出现场,分析引起变化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测,保证各指标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六、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清点人数及工器具,集体撤离现场。
        七、安全检测仪器管理办法
        1、检测仪器是测定特殊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重要检测手段,是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爱护,保证其性能良好、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2、安全检测仪器(共两台)分别由安监部专责人和检修部安全员统一管理,对仪器的完善性、准确性负责。
        3、检修部所属区域的缺氧及危险作业,由检修部组织测定。
        4、其它单位在组织缺氧以及其它危险作业时,均可向安监部借用仪器。工作结束后,交回安监部。
        5、检测仪器的定期校验、维修由安监部专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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