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燃气有限公司试运投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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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试运投产是一项系统的连续的和存在一定危险的工作,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各类试运投产工作的管理,使投产工作确实做到合理有序,确保安全、平稳的实施试运投产工作,使之符合所需质量安全环保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各类试运投产管理。
公司所属控(参)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调度中心是试运投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试运投产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公司试运投产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公司工程管理处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对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评审和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A、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申请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督导A和B类试运投产项目,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督导工作。
(六)负责对所属单位试运投产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试运投产工作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 公司采办中心负责试运投产工作所需物资的购置。
第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试运投产项目的预验收工作。
第七条 所属单位是试运投产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的试运投产管理体系,成立试运投产管理专门机构,由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所属单位相关部门组成,配备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有效开展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试运投产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三)负责本单位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编制、审核和上报及B、C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的编制、审定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试运投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负责本单位试运投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试运投产项目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试运投产项目分类
第八条 A类:①新建高压、次高压场站、LNG气化站、液化气一、二级(库)站;②压缩母站、子站、标准站;③高压管网;④高压调压撬;⑤替换原管道燃气为天然气。
第九条 B类:①新建中压场站;②次高压管网;③次高压调压撬;④一次通气点火2000户以上的小区;⑤液化气三级(库)站。
第十条 C类:①中、低压管网;②中、低压调压撬;③技改后项目的复产;④维抢修后生产的恢复;⑤场站停运置换;⑥一次通气点火2000户以下的小区;⑦其他项目投产。
第四章 试运投产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各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前必须经过审批。
第十二条 各类试运投产项目在投产前必须编制投产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前30日内上报投产方案到公司调度中心审批;B、C类试运投产项目的投产方案需经所属单位自行审批(B类试运投产项目的投产方案需在所属单位审批后上报公司调度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调度中心在接到A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在A、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前15日内上报投产申请(附件一)到公司调度中心审批;C类试运投产项目的投产申请需经所属单位自行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调度中心在接到A、B类试运投产项目投产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试运投产项目在投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投产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投产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和协调工作;投产中应做好相关记录工作;投产后应做好总结工作,并把A,B类试运投产项目总结于投产结束10日内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五章 试运投产置换方法
第十九条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第二十条 应划分出场站、高中低压管网、球罐、调压箱等置换区间,各部分可单独置换,也可不同部分联合置换。
第二十一条 确定场站、高中低压管网、球罐、调压箱分别采用何种置换方式投产,一般有间接置换和直接置换两种方式,可选定一中,也可两种都用。
第二十二条 间接置换时惰性气体宜采用氮气。
第二十三条 置换天然气流速应小于5m/s。直接置换完毕检验标准:连续3次测定含氧量,每次时间间隔5分钟,含氧量<2.0%或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时间间隔5分钟,燃气浓度>90%;间接置换完毕检验标准: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时间间隔5分钟,燃气含量>90%。
第二十四条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试运投产应对各节段工作作出具体时间安排。
第六章 试运投产具备条件
第二十五条 试运投产项目工程施工应完工,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预验收。
第二十六条 试运投产方案应经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运行报表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按实际生产情况编制完成。
第二十八条 工艺流程图、管网布置图等主要图纸应绘制完成。主要设备、电气、自控系统、通讯、消防报警系统图纸资料应齐全。
第二十九条 工艺设备、阀门编号应完成。介质流向应标识清楚。
第三十条 管网与阀井
(一)管网与阀井强度试压、严密性试压应合格。管线与阀井吹扫作业应完成并合格。
(二)管网标志桩、测试桩、转角桩等标识已埋设完毕。
第三十一条 场站工艺与设备
(一)场站工艺与设备应安装完毕并具备操作条件。强度试压、严密性试压应合格。场站吹扫作业应完成并合格。
(二)放空、点火设施应具备操作条件。给排水系统应安装完毕。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配备基本满足试运投产需要。
(三)压力容器应经相关资质单位检定合格并出具检定合格证。同时按压力容器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与使用许可手续。
(四)计量仪表器具应经相关资质单位检定合格并出具检定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电气与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
(一)电气设备和供配电系统应安装完毕,具备使用条件。
(二)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应施工完毕,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可燃气检测报警系统应安装完成,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消防系统应经地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仪表、自控系统
(一)仪表、自控系统应安装完毕,主要运行参数应具备检测手段。
(二)燃气流量计及必要的气体分析仪表应按照相关规定检定合格。
第三十六条 通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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