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防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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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长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各业务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矿办公室是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技术业务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编制全矿防尘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施工队、班组落实和执行综合防尘措施。
三、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煤尘爆炸试验,试验结果应及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四、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时,必须编制综合防尘措施,否则不予通过;采掘工作面没有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一律不准生产。
五、各施工队或班组必须按《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防治煤尘有关规定完善井下防尘设施,并做到勤检查、勤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
六、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放炮后洒水,定期清扫煤尘、冲洗岩帮和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并坚持使用水泡泥。
七、采煤工作面放炮、出煤时,要采取湿润煤层措施。
八、矿每月对防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年底进行综合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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