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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解读(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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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解读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1997-4-1

Safety regulations for 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自 1997-4-1 起执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露天开采、水力与挖掘船开采中的采掘、运输、排土、防排 水与防火、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本标准不适用于饰面建筑材料露天矿山。 2 引用标准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13349 大爆破安全规程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J 70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A 53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 物(煤炭除外)的露天矿山。 4 管理 4.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 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4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 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作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4.5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 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 20h 的安全教 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 40h 的矿、坑口(车间) 、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

领工作至少 4 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矿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6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

培 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4.7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4.8 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 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 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9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 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 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0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 接班制。 4.1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矿山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每月 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 限期解决。 4.12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与用具。 4.13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 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14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基本规定 5.1 矿山所有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科(处或室) 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5.2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5.3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4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 矿山铁路附近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5.5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则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 离,不得小于 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1m(如道

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 不得小于 0.5m) 。

5.6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须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 意,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7 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配备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a. 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 3000m; b. 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 100m; c. 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度大于 150m。 5.8 自卸矿车、自卸汽车和非载人架空索道的吊斗,不得乘坐人员。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 必须遵守 GB 16424 的有关规定。 5.9 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场地,确认电器、机械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方 准作业。 工作面发现悬浮大块矿岩或残、盲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采场 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危险区的作业,撤离人员,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矿有关部门 及时处理。 5.10 露天矿内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须加盖或设栅栏, 并应设明显标志和照明。 5.11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 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2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高处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 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严禁抛掷物件;严禁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5.13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告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告安全。 不准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5.14 露天采场必须有人行通路,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相邻阶段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或台阶(踏步)作人行通路。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相邻阶段间的人行通路接近铁路时,其边缘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 0.5m, 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5.15 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必须由操作人员呼唤 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 5.16 使用采掘、运输和其他机械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设备运转时,禁止人员对其转动产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b. 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停留或或通行; c. 终止作业时,必须切断动力电源,并闭水、气阀门。 5.17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后

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 的运行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 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18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 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19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 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5.20 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

列规定: a. 3kV 以下,不得小于 1.5m; b. 3kV~10kV,不得小于 2.0m; c. 高于 10kV,不得小于 3.0m。 5.21 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5.22 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禁止开窗作 业。 5. 露天爆破作业必须遵守 GB 6722 和 GB13349。 23 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 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24 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5.25 露天采场的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站,应设置在爆破危险界线外。通往露天采场的压气管道, 可沿地面敷设。 6 露天开采 6.1 阶段构成的安全要求 6.1.1 阶段高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阶段高度的确定

如果阶段高度超过表 1 的规定,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过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6.1.2 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 1.5 倍。 6.1.3 人工开采时,工作阶段坡面角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工作阶段坡面角的确定

6.1.4 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必须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2.0m; 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 1m。 6.2 穿孔作业 6.2.1 钻机稳车时,千斤顶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 1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 钻机为 2.5m。禁止在千斤顶下垫块石。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阶段边缘线的夹角不得小于 45°。 6.2.2 钻机靠近阶段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穿出部分至阶段边缘线 的最小距离为 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为 3m。 6.2.3 钻机

不宜在坡度超过 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 15°,必须放下钻架,由专人指 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 钻机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得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6.2.4 挖掘阶段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阶段面上相当于第 一排孔位地带,不得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6.3 铲装作业 6.3.1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不得小于其最大 挖掘半径的 3 倍,且不得小于 50m;机车运输时,不得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6.3.2 相邻两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必须沿阶段方面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阶段边缘安全带进 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必须超前下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 3 倍的距离,且不小于 50m。 6.3.3 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6.3.4 挖掘机必须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 向;铲斗要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6.3.5 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 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3.6 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6.3.7 严禁挖掘机在运转中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6.4 推土机作业 6.4.1 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6.4.2 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得超过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 5m 时,必须低速运行。 禁止推土机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6.4.3 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应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b. 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得超过 5km/h; c. 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禁止用缆绳牵引; d. 指定专人指挥。 6.4.4 推土机发动时,严禁人员在机体下面工作,机体近旁不准有人逗留。推土机行走时,禁 止人员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6.4.5 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 上,并关闭发动机。

禁止人员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6.5 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6.5.1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旧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必须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 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标志。 6

.5.2 开采境界内的废旧港道、采空区和溶洞,必须至少超前一个阶段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 制施工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5.3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 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6.5.4 机械铲装时,应保证最终边坡的稳定性,合并段数不应超过三个。 6.5.5 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振措施,严禁采用大爆破。 6.5.6 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运输平台。要保持阶段的 安全坡面角,不得超挖坡底。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 施。 每个阶段采掘结束,均须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6.5.7 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必须及 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5.8 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帮岩体的弱层裂隙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帮岩体有含水层时, 应采取疏干措施。 6.5.9 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必须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塌落 的危害。 6.5.10 大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必须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 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 6.5.11 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地测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边坡的资料。 6.6 联合开关 6.6.1 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 10~20m 保护带),不宜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6.6.2 露天与地面同时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a. 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 b. 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保护露天采场边坡的稳定。 6.6.3 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严禁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必须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 员。 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6.6.4 因矿石自燃而将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必须事先查明火灾蔓延情况、开采的安全深 度、剩余的矿量与矿体的厚度等,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 6.6.5 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 6.6.6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必须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 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势层的厚度。 6.6.7 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

防、排水设计,必须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 短时最大径流量。 6.7 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 6.7.1 分期开采应有安全措施,防止上部扩帮剥离区段作业的滚石等危及下部正常采剥区段作

业。 6.7.2 陡帮开采时,若在组合台阶或倾斜分条的边坡上布置运输道路,应使下面台阶的安全平台能接住上面台阶爆破的碴块。 严禁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同时进行爆破。 7 运输 7.1 铁路运输 7.1.1 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难线和安全线;在适当地点设置制动检查所,对列车进行检 查试验;设置甩挂、停放制动失灵的车辆所需的站线和设备。 7.1.2 设在曲线上的牵出线,必须有保证调车安全的良好t望条件。在 T 接线和调车牵出线的 铁路中心线至有作业的一侧路基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 3.5m,窄轨铁路的路肩宽度应不小于 1m。 7.1.3 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轮轨: a. 全长大于 10m 中桥高大于 6m 的桥梁(包括立交桥); b. 线路中心到跨线桥墩台的距离小于 3m 的桥下线。 固定线和半固定线采用表 3 的最小曲线半径时,应在曲线内侧设单侧护轮轨。 表 3 最小曲线半径

注:准轨铁路电机车、车辆类型分类:一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1m,矿车固定轴 距≤1.8m、全轴距<11m;二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6m,矿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 <11m;三类为矿车固定轴距 1.2m× 2,全轴距<13m。改、扩建矿山利用旧有要车固定轴距大于 2.6m, 小于 3m 时,可参照二类的标准。 7.1.4 人流和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道口,应立体交叉。平交道口应在t望条件良 好,满足机车及汽车司机的规定能视距离的线路上,站内不宜设平交道口。t望条件较差或人(车) 流密度较大的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7.1.5 电气化铁路,应在道口处铁路两则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相应部位 处,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则,应设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7.1.6 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的桥隧建构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塌方、落石地点,宜 安设遮断信号机,其位置距防护地点不小于 50m。在有暴风雨、雾、雪等不良气候条件的地区,或当 遮断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 400m 时,还应在主体信号机前方 300m(窄轨铁路 150m)处,设预告信号 机或复示信号机。 7.1.7 装(卸)车线一般应设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 2.5‰(窄轨不大于 3‰)的坡道上;对有滚 动轴承的车辆,坡度应不大于 1.5‰。

特殊情况下,机车不摘钩作业时,其装卸线坡度不得大于 15‰。 线路尽头必须设安全车挡。 7.1.8 列车

运行速度由矿山具体确定,但必须保证在准轨铁路 300m、窄轨铁路 150m 的制动距 离内停车。 7.1.9 同一调车线路上禁止两端同时进行调车。采取溜放方式调车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制动 措施。在运行区间内不准甩车,在站线坡度大于 2.5‰(滚动轴承车辆大于 1.5‰,窄轨大于 3‰)的 坡道上进行甩车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 7.1.10 列车通过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网路或跨线桥时,禁止人员攀登机车、煤水车或装载敞 车的顶部。电机车升起受电弓后,禁止登上车顶或进入侧走台工作。 7.1.11 铁路吊车作业时,应根据设备性能和线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轮或机车(列车)连挂等 安全措施。 7.1.12 窄轨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 线路坡度在 5‰以下时,前后两车的间距不得小于 10m;坡度大于 5‰时, 间距不得小于 30m; 坡度大于 10‰时,禁止人力推车。 b. 在能够自溜的线路上运行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 3m/s,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或制动措施。 矿车进入弯道、道岔、站场和尽头时,必须减速缓行。 c. 禁止任何人搭乘车辆。 d. 双轨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驶的矿车的间距,应不小于 0.7m。禁止推车工在两车道中间行走。 7.1.13 窄轨自溜运输,车辆的滑行速度不得超过 3m/s。滑行速度 1.5m/s 以下时,车辆间距应 不小于 20m;滑行速度超过 1.5m/s 时,车辆间距应小于 30m。 自溜运输,沿线应按需要设减速器或阻车器等安全装置。 7.1.14 发生故障的线路,应在故障区域两端设停车信号,独头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在进车端设 停车信号;故障排除和停车信号撤除前禁止列车在故障线路区域运行。 7.2 汽车运输 7.2.1 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废气净化措施。 7.2.2 自卸汽车严禁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准载人。 禁止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7.2.3 车辆在矿区道路上宜中速行驶,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养路地段应减速通 过。急转弯处严禁超车。 7.2.4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 弯道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 7.2.5 雾天和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 间距不得小于 30m。视距不足 20m 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得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7.2.6 冰雪和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 40m;禁 止急转方向盘、急刹车、超车或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 专人指

挥。 7.2.7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7.2.8 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可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难道。 7.2.9 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应不小于 45° 。 道口必须设置警示牌。

车辆通过道口前,驾驶员必须减速t望,确认安全方可通过。 7.2.10 装车时,禁止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7.2.11 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要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必须设置牢 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不得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 五分之二。 7.2.12 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要先检查车轮压条和钢圈完好情况,如有缺损,应先放气后拆卸。 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2.13 禁止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能离开, 必须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7.2.14 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准在露天采场存在明火及不安全地点加油。 7.2.15 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7.3平硐溜井运输 7.3.1 确定溜井位置,必须依据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溜井必须布置在坚硬、稳定、整体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点。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2 放矿系统的操作室,必须设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高出运输平硐,并应避开放矿口。 7.3.3平硐溜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除尘系统。 7.3.4 卸矿口应设格筛,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 7.3.5 运输平硐必须留有宽度不小于 1m 的人行道。进入平硐的人员,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平硐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和联络信号。 7.3.6 容易造成堵塞的杂物,超规定的大块物件、废旧钢材、木才、钢丝绳及含水量较大的粘 性物料,严禁卸入溜井。 7.3.7 溜井口周围的爆破,应有专人设计。溜井应有良好的防、排水设施。 7.3.8 溜井上、下口作业时,禁止非工作人员在附近逗留。禁止操作人员在溜井口对面或矿车 上撬矿。 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点和原因,并制定处理措施; 严禁从下部进入溜井。 7.3.9 应加强平硐溜井系统的生产技术管理,编制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检修计划应 报矿长批准。 7.3.10 雨季应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减少溜井储矿量;溜井积水时,不得卸入粉矿,并应暂停放 矿。采取

安全措施妥善处理积水后才能放矿。 7.4 带式输送机运输 7. 1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 4. 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1.0m; 另一侧不小于 0.6m。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 7° 时,应设踏步。 7.4.2 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不大于 15° ,向下不大于 12° 。 7.4.3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非乘人带式输送机,严禁人员乘坐; b. 不得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过长的材料和设备; c. 物料的最大块度应不大于 350mm; d. 堆料宽度,应比胶带宽度至少小 200mm; e. 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严禁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7.4.4 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应为 8~10。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钢绳安全系数应为 3.5~5。

7.4.5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绳芯直径的 150 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 1000 倍,且最小直径不得小于 400mm。 7.4.6 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固定保护装置、电气保护和信号灯。 7.4.7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逆转的装置,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过 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装置,以及沿线路的启动、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钢绳芯带式输 送机还必须设防止胶带脱槽装置和多滚轮传动的叠绳保护装置。 7.4.8 更换栏板、刮泥板、托辊时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7.4.9 胶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严禁用脚蹬踩、用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7.5 架空索道运输 7.5.1 架空索道运输应遵守 GB 12141。 7.5.2 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5.3 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7.5.4 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 7.5.5 离地高度小于 2.5m 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应设安全罩或防护网。高出地面 0.6m 以上的站房,应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 7.5.6 驱动机必须同时设置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其中任一装置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 行。 7.5.7 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的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7.6 斜坡卷扬运输 7.6.1 斜坡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7.6.2 斜坡道上应设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7.6.3 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7.6.3.1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 a. 斜坡道长度不大于 300m 时,3.5m/s; b. 斜坡道长度大于 300m 时,5m/s; c. 在甩车道上运行,1.5m/s。 7.6.3.2 用

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 a. 斜坡道长度不大于 300m 时,5m/s; b. 斜坡道长度大于 300m 时,7m/s。 7.6.3.3 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0.5m/s2。 7.6.4 斜坡道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 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 7.6.5 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 K, 都不得小于 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闸的 K 值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 2。 调整双滚筒绞车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 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 1.2 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 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 力矩应分别计算。 7.6.6 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 斜坡轨道两侧应设堑沟或安全挡墙。

7.6.7 斜坡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必须有防止钢轨及轨梁整体下滑的措施;钢轨敷设必须平整、轨距均匀。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辊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7.6.8 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等防砸设施。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轨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7.6.9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 80。卷筒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不得小于 1200。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 6.5;运输人员的,不得小于 9。 钢丝绳在卷筒上作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必须高出外层绳圈 2.5 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钢丝绳弦长不宜超过 60m;超过 60m 时,要在绳弦中部设置支撑导轨。 7.6.10 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应装设声光信号联络装置。联系信号必须清楚; 信号中断或不清时,不得进行操作。 7.6.11 在斜坡道上,或在箕斗(矿车) 、料仓里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 7.6.12 调整卷扬钢丝绳,必须空载、断电进行,并用工作制动。 拉紧钢丝绳或更换操作水平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0.5m/s。 7.6.13 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更换: a.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 10%; b. 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 0.5%以上; c. 磨损达 30%; d. 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 10%。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必须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将临界段串动 1/4 绳 圈的位置。 运

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一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 6 个月试验一次。 箕斗钢丝绳联接套因紧急制动而拔出 5mm 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危险现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 8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8.1 水力开采 8.1.1 水枪喷嘴至工作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粘土岩,不小于阶段高度的 0.8 倍;冲采粘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阶段 高度的 1.2 倍。 b. 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在设计中确定。 8.1.2 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 10m,超过 10m 时,应分段逆向冲 采。复用尾矿时,其开采阶段高度不得超过 5m。 采用水力掘沟、明槽运矿时,其堑沟宽度不得小于阶段高度的 1.5 倍。 8. 3 开采洗选排弃的尾矿中的泥油层或倾角 30° 1. 以上且底板较平滑的山坡砂矿, 严禁逆向冲采。 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时,应及时处理溶洞边缘上的浮石。阶段坡面上有大块浮石时,禁止正面冲采。 8.1.4 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禁止人员进入边坡顶部和底部的边缘。水枪停止作业时, 必须经过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冲采工作面,但禁止进入坡底线附近。水枪开动时,禁止人员在冲 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 水枪突然停水,在关闭水源开关以前,严禁人员进入冲采工作面。 8.1.5 一个阶段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 2.5 倍; 并列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 1.5 倍。 相邻两个阶段同时开采时,上阶段作业面必须超前下阶段作业面 30m 以上。

8.1.6 矿浆池上部的砂泵,应设稳固的操作平台和带扶手的梯子。平台宽度不得小于 0.7m。 上面有行人的运矿沟槽,沟槽上应设盖板或金属网。深度超过 2m 的沟槽,应设明显标志,并禁 止人员靠近。 8.1.7 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设宽度不小于 0.5m 的人行通路、栏杆和梯子。 8.1.8 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固定输电线路,不得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水枪射程的 2 倍; b. 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得从水枪射程范围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 c. 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避雷设施。 8.1.9 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 1.5 倍。 8.2 挖掘船开采 8.2.1 挖掘作业期间,在挖掘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过采区应采取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的措施。 8.2.2 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设计中规定。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不得小于 0.2m; 挖掘船

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不得大于 0.5m;挖掘船过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 坝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 8.2.3 地表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 5m;人 员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 2m。 8.2.4 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禁止一切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8.2.5 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若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行船和调船。 8.2.6 动力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戒标志;水上部分必须敷设在浮 箱或木排上。 在船上移动和检修设备时,人员距供电电缆不得小于 0.7m。 8.2.7 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 9 排土场 9.1 排土场应保证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 、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 9.2 排土场(包括水力排土场) ,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如因地基不良 而影响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9.3 内部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之间必须有一定的 安全距离。 9.4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宽度,均应在设 计中明确规定。 9.5 排弃岩、土的岩土比,岩土混排或分排,应在设计中确定。不应将岩、土分层交替堆置。排 土场底层宜用易透水的大块岩石。 9.6 铁路移动线路的卸车地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路基面应向场地内侧形成反坡; b. 线路一般应为直线,困难条件下,其最小曲线不应小于表 4 的规定,并须根据翻卸作业的安 全要求设置外轨超高; 表 4 线路平面线半径规定

c. 线路尽头前的一个列车长度内,应有不小于 2.5‰的反坡; d. 卸车线钢轨轨顶外侧至阶段坡顶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 5 的规定; 表 5 轨顶外侧至阶段坡顶线的距离 mm

e. 移动牵引网路始端,应设电源开关,做到先停电后移动网路。 7.7 排土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设施。 水力排土场必须有足够的调、贮洪容积,并设置防汛设施。 7.8 高阶段排土场,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危险征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较大的水力排土场,必须设值班室,配备通讯设施和必要的水位观测、坝体沉陷与位移观测、坝 体浸润线观测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定期观测和记录。 7.9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必须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危险范围内严禁人员进入。 7.10 在独头卸载线端部,车挡应有完好的挡

栏指示和灯光示警。 独头线的起点和终点,应设置铁路障碍指示器。 7.11 汽车运输的卸排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有专人指挥,在同一地段不准同时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 b. 卸排作业场地应经常保持平整,并保有 3%~5%的反坡; c. 汽车、前装机、铲运机卸载平台的边缘,应有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 7.12 列车在卸车线上运行和卸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行速度,在移动线上不超过 15km/h,在排土线上不超过 8km/h; b. 运行中不准卸载(曲轨侧卸式和底卸式矿车除外); c. 卸载顺序应从尾部向机车方向依次进行,机车应以推进方式进入独头线路; d. 列车推送时,应有调车员在前引导。 7.13 排土犁推排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推排作业线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机构上,严禁站入; b. 排土犁推排岩土的行走速度,不超过 5km/h。 7.14 挖掘机挖排作业时,严禁超挖卸车线路基。 7.15 人工排土时,禁止人员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 10 电气安全 10.1 一般规定 10.1.1 矿山电力装置应符合 GBJ 70 和水电部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10.1.2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 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10.1.3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10.1.4 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0.1.5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10.1.6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10. 7 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 1. 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 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 并悬挂“有 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10.1.8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 指挥。 10.1.9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 源。 10.1.10 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10.1.11 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核对,严禁任意更换或 代用。 10.1.12 采场的每台设备,必须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必须有工作牌。 10.1.13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 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10.2 线路 10.2.1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10.2.2 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须经修理、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在长度 150m 范围内

,橡套电 缆接头应不超过 10 个,超过 10 个时应予以报废。 10.2.3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采取验收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 除后再通电。 10.2.4 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 料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10kV 及以下,不得小于 1.0m;35(20~44)kV,不得小于 2.5m。 10.2.5 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并宜采用 环形供电。 10.2.6 导线至地面或水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不小于表 6 所列数值。 表 6 导线至地面或水在的最小距离 m

注:①交通困难地区是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②最高水位,对 35kV 线路指百年一遇的高水位,对 10kV 及以下线路是指 50 年一遇的高水位。 导线至山坡、峭壁、岩石的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不小于表 7 所列数值。 表 7 导线至山坡、峭壁、岩石的最小净距

7.1.7 3~35kV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如需跨越,应与有关主管部 门协商确定。 导线至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对 35kV 线路,应不小于 4.0m;对 3~10kV 线路,应不小于 3.0m。 3kV 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建筑物时,导线至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不 小于 2.5m。 7.1.8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至建筑物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不小于表 8 中所列数 值。 表 8 边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注:①导线至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间的距离是指水平距离。 ②导线至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的距离是指净距,但无情况下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表中

所列数值的 50%。 7.3 变电所 7.3.1 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7.3.2 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 道路。 7.3.3 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 操作。 7.3.4 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 方可送电。 7.3.5 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 7.3.6 停电作业时,必须进行验电、挂地线、加锁和挂标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7.3.7 送电时,工作票必须经矿山调度签字,并用录音电话与调度联系。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 后,方可送电。 7.4 照明 7.4.1 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7.4.2 露

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 380/220V。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 36V。 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不得超过 12V。 7.4.3 12V、36V、127V 和 220V 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7.4.4 380/220V 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必须安装在火线上,不得装在中性线上。 7.5 保护接地 7.5.1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 定进行保护接地。 7.5.2 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禁止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7.5.3 露天矿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1kV 以上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宜不大于 10Ω;低于 1kV 的电气设备系统,宜不大于 4Ω。 7.5.4 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7.5.5 1kV 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 线路,每隔 1~2km 接地一次。 7.5.6 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7.5.7 采场外地面的低压电气设备的供电,应采用 380/220V 中性点接地的供电系统。金属矿山 采场内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系统。 11 防排水和防火 11.1 防排水 11.1.1 矿山必须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 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11.1.2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 施。 11.1.3 矿山必须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必须加强防 排水措施;必须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11.1.4 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

当遇特大洪水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设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 11.1.5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设立标志,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11.1.6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站的电源应不少于两回路供电;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 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各排水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11.2 防火 11.2.1 矿山的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必须按国家发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 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11.2.2 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电气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禁止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禁止用汽油擦洗设备。使用过的油纱等易燃材 料,应妥善管理。 11.2.3 离城镇 15km 以远的

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成立兼职消防队。 12 工业卫生 12.1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矿山作业者不得录用。 12.2 接触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应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鉴定和复查,并建立职工健 康档案。体检鉴定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12.3 破碎场、排土场等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源,应当位于工业场地和居民区的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 12.4 矿区生活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 GB 5749 和 TJ 36 中的有关 规定。 矿山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水质不合格的不得供给饮用。 12.5 作业地点的空气中,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 TJ 36 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测定。 产尘及有毒有害作业点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器具。 12.6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宜超过 90dB(A) 。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防噪声危害。达不 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12.7 采场应设饮水站,及时供给职工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在边远地点作业的人员,应发给 随身携带的水壶。 12.8 深凹露天矿,应妥善考虑通风问题。 12.9 采场附近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 12.10 矿山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防冰避寒措施。 12.11 露天矿汽车运输的道路,应采取防尘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其中、王红汉、庞奇志、李晓飞、向良度、卢开荣、黄庆冈。

第二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解读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镇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辖区内,冶金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和尾矿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溃坝等重大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

1.3 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

应急救援,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集中力量;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2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含失踪)或危急1-2人生命安全或15-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发生地乡镇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省、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县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救援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3.1 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由县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水务局、卫生局、财政局、经贸局、商务办、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供电局、人寿镇安公司、镇安电信公司、乡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3.2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事故灾难的各种信息资料,分析把握事故灾难的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做出应急救援有关事项的决定,并及时将事故救援情况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

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安委会相应单位组成。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重特大事故设立若干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组成。

(2)现场抢救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环保局、县电信局和矿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技术保障组:负责技术支持。由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及矿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4)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保障。由县财政局、县发展计划局、县商务办、县交通局、县经贸局、县电力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成。

(5)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由县卫生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成。

(6)警戒疏散组: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成。

(7)信息发布组:负责救援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人员组成。

(8)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善后。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成。

3.3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事故发生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乡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调动力量迅速组织抢险救援。

(2)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工作;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发布新闻信息;组织、检查乡镇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和演练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相关地质资料。

(4)县水务局负责现场应急救援防水工作以及技术支持。

(5)县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安排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和医疗器械,提供急救所需药品;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6)县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7)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确保抢险救护道路畅通;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警力参与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死亡人数、姓名和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亡者和伤员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8)县商务办、县发展计划局、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9)县交通局、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所需要的抢险救助交通运输保障。

(10)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相关事务。

(11)县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负责监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12)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相关的信息发布和媒体接待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和雨量等气象信息。

(14)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5)县供电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6)县电信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迅应急处置。

(17)县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营业执照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18)人寿镇安分公司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紧急理赔工作。

县级其他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承担相应职责;乡镇级政府及县级各主管部门按业务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有关乡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结本地抢险救援力量进行自救;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3.4 技术专家组

县安全监局负责组建县级由非煤矿山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3.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大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及其他有关救援力量。

4应急救援行动

4.1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抽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积极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4.2紧急处置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救援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护装备;深入事故区域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尾矿库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4.3安全防护

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4信息发布

(1)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县非煤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对省、市、县属非煤矿山的冶金、采石矿山企业,由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它类矿山,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3)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测试,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按规定时限上报检测检验结果。

4.5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事故后期处置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县总工会和当地政府会同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县安全监管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6 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6.1事故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发现不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作,每年应组织1-2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

6.2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危险源进行监控和管理。6.3应急救援演练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督促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 附 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镇安县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镇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对外发布新闻。

第三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解读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头等大事,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教育意见与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安全教育制度:

一、安全和安全教育措施学校规章

1、组织保证

(1)成立安全和安全教育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各处室一把手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安全和安全教育工作。

(2)建立义务消防队和护校巡逻队。

2、制度保证

(1)建立安全会议制度。安全领导小组咬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安全的会议,建立安全问题月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随时对各种安全隐患进行认真的观察和分析,及时提出处理办法及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协议,把安全工作的每个环节落实到人,所有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

(3)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根据责任大小,由学校或上级给予组织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包括不作为的犯罪、过失性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4)建立安全报告制度。每个师生都有义务及时向校长、副校长或者德育处、班主任以及其他教职工报告正在发生、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重大安全问题由主持学校工作的领导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110、119、120。

(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24小时值班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寝室管理制度》、《食堂、小卖部卫生和食品安全制度》、《六条禁令》、《水电和校产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处室值班制度》、《校园巡逻制度》、《楼道安全管理制度》、《医务人员监督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的制度》、《传染病防治制度》。

3、物质保证

(1)以防为主,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2)在醒目、便捷的地方设置足够的消防栓,覆盖半径不大于50米,重点防火建筑增挂干粉灭火器。

(3)保证校园围墙、门窗、门卫室等能有效防止学生违规出校。

(4)电器、电线要随时维护或更换,防止漏电和短故障发生。

(5)校园道路保持通畅、平坦,花台、看台等设施的边角一律倒棱倒角,防止伤人。

4、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1)利用全校师生大会、职工大会、升旗仪式、主题班会、安全课、家长大会、宣传橱窗、广播、分发安全教育资料、张贴标语等途径广泛宣传上级有关安全安全工作的法规和重要指示精神,让师生明确安全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同时,具体宣讲防止食物中毒、防止触电、防火、防雷、防洪、防雹、预防车祸等方面的知识,以及自救、救护知识,严禁下河洗澡。

(2)班主任是学校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的主力军,首先上好安全教育课,《中学生安全知识》要做到人手一册。要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师生学习安全知识,使学生在三年内掌握较系统的安全知识并学会在各种场合下的自救方法。

(3)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安全教育网络;

(4)利用每年的安全教育宣传周活动,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为确保安全和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明确安全职责,增强防范意识,特明确岗位责任。

1、校长职责

(1)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

(2)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落实安全制度。

(3)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安全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学校安全,做到警钟长鸣。

(4)切实解决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隐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5)建立严格的师生外出活动报批制度。

(6)分管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完成上述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德育处职责

(1)利用升旗仪式、宣传橱窗、报告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2)督促和指导各处室、班主任和所有教职工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即时使用。指导、督促值周教师做好食堂、校门、课余活动场所安全秩序以及车桥一带的交通安全工作。

(3)管好门卫室,严格执行进出校门制度,严防社会危险人员进校滋事。

(4)督促医务室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和防疫工作。

(5)负责全校清洁卫生工作。

(6)组织好义务消防队,对所有成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7)抓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工作。

(8)消除学生酗酒现象,防止打架斗殴,严格执行;六条禁令;。

(9)查禁学生携带刀具和其他容易给人造成伤害的器械进入学校。

(10)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3、班主任职责

(1)配合德育处,利用安全课、班会等形式做好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救、救护的训练工作。

(2)加强班级管理,重视课间和课余管理,消除打架斗殴现象。

(3)加强对班级学生及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安全,不组织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

(4)防止学生携带、收藏刀具和其他容易给人造成伤害的器械。

(5)对心理上有疾病的学生加强教育和开导,必要时采取特殊管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反映情况。

(6)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及时互通学生在校内和校外的有关情况,争取家长的有力配合。

4、教务处职责

(1)组织各年级组任课教师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警惕,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相关部门。

(2)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

5、总务处职责

(1)经常进行校舍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向领导报告。

(2)加强财产和经费的安全管理,防止失窃。

(3)加强学校用电安全,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整改。

(4)确保施工安全。

6、教职工职责

(1)严格组织课堂教学,活动课周密考虑安全因素;

(2)严密注意学生动向,切实履行安全教育责任,杜绝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3)文明执教,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由此导致的学生伤亡、出走等后果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4)上午、下午、晚上上最后一节课的教师要按指定位置做好楼道安全工作。

三、安全常规

1、校内安全

(1)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和一切用于伤人的利器、钝器进入学校,不带易燃易爆物品进校。

(2)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的安全,不拿扫帚、棍棒、弹枪等戏耍。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4)在校时间学生不得擅自离开校园,有事需请假同意后方可离校,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

(5)住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制定的住校学生纪律,不得私出学校和夜不归宿。

(6)同学之间不打架、不骂人,有问题及时报告老师。

(7)学校食堂、小卖部禁绝腐烂、变质等食品出售,保持师生食用品安全、清洁、卫生。

(8)教室、宿舍内严禁学生私装电器,严禁用明火。

2、校外安全

(1)不玩火,不玩电,不玩水,不玩游戏机、不进营业性的三室一吧;。

(2)谨慎用火,野外不用火,未成年人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3)注意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防疫病蔓延。

(4)在家听父母长辈教导,不做不安全之事,离家外出需及时告知家长。

3、交通安全

(1)上、下学行路时靠右行走,不走危险的近路,不奔跑,不拥挤,不狂耍,按时到校,及时回家。

(2)自觉遵守;一看、二慢、三通过等交通规则。

(3)不骑摩托车上学,自行车严禁搭人;不搭乘三无车辆。

(4)上课时间,机动车不准进入教学区。

(5)自行车在校内只能推行。

(6)注意防备道路附近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雷雨天不要到大树和突兀的建筑物下避雨,还要注意防止路面冰雪滑倒。

4、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

(1)建立师生集体外出活动提前报告制度,经校长同意后方能实施;提倡徒步远足,乘车只能使用证照齐全的车辆;

(2)活动前学校对活动地点、设施、交通等安全措施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5、校舍、设施安全

(1)班级任课教师要时刻注意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及时报告。

(2)严格执行行政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第四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解读

社会的快速进步,科技的快速发展,新兴产业的快速兴起,都需要矿产资源的鼎力支持,当然这里的矿产资源指的是除了煤矿以外的一些比较稀有的矿物质。因为非金属通常条件下为气体或没有金属特性的脆性固体或液体,是一种稀有物质,而金属都是以化合态存在于我们的自然界当中,在生活中的应用也是比较普遍的,这是在我们现代的工业中极为重要和应用较多的一类稀有物质[1]。非金属的不稳定性以及金属需求的大量化,这就使它的开采更为特殊,从而就导致我们对它的提运设备的技术有了更为高标准的要求。下边我们就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运设备的安全管理展开叙述。

1金属非金属矿物资源的独特性

在千变万化的大自然中,大多数的金属非金属都会以化合态的方式存在于其中,以游离态存在的金属非金属还是极为少数的,例如金、银、石墨等。当人们在开采金属非金属矿物资源时,开采者会加强对它们的晶形进行保护。因为晶体的结构分为单形和聚形,但在金属非金属矿物中,大多数的结构属于聚形[2]。金属又分为轻金属与重金属,它们的差异又在于所属密度的不同。因为这些资源内部结构的特殊性,所以不同的金属与非金属矿物在开采中采用的开采方式也各不相同。

2提运设备安全问题的原因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开采工作是一门技术性能力极强的综合性工作,在矿山的开采过程当中对专业技能的要求极高,在开采中涉及到的提升、运输安全等各项工作,尤其是对于那些小型的矿山企业来讲,技术力量薄弱,管理到位,操作人员不能好好的操作那些设备,这都是造成矿山开采存在安全问题的`直接原因。矿山井下高温、高湿,作业条件极为恶劣,提运设备长期在如此的环境下运转,其机械部件,如提升设备的钢丝绳、制动盘等表面会出现蚀现象,引发各种安全事故。矿山不良的工作环境也是造成矿山开采存在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3提运设备的安全管理方式

(1)负责人的责任。矿山企业对精密的开采设备会设立一个以安全问题为任务的监督组,以矿区老板为第一负责人,然后逐级向下选拔出专门负责安全问题的小组长,由专门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安全负责人负责每天对提运设备进行6S检查及施工项目的安全提醒。(2)长期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金属非金属矿山机械设备具有高精准性,如若工人不按要求操作,会给机械设备的运行带来极大的负担,机械设备若不能以一种健康的方式工作,这就会对下井的矿工形成潜在的威胁。矿山开采无论是开采什么矿石都是高危的职业,安全问题永远是重中之重。(3)机械设备全方位的安全检验。矿山的机械设备检验的硬件产品以及所属产品类别有提升机、斜井人车、防坠器、钢丝绳、带式输送机等。例如说,像是带式输送机,安全检测员则需查看其出厂日期、生产厂家的型号,当检查没有差错后,则继续检查机械的性能。不同机械安全检验周期也不同,矿山提升、运输人员的设备检验周期均为1年,专用于提升、运输物料的设备检验周期为3年。机械的精密程度,精确度与检验周期成正比;越精密,检验周期则越短,所以它的工作状态与周期是相一致的。

4如何加强矿山提升设备的安全管理

(1)聘请多种类型的专业人才。因为矿产资源的开采任务量大,所以企业者对于工人素质没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在施工现场操控这些提运设备的工人们没有专业性。专业人才有管理多种类型,矿山企业应聘请多种类型的专业人才组建适合本企业的管理团队对矿山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

(2)明确检查与养护制度。要想让工作高效进行,提运设备是心脏,所以对其管理和保护尤其重要。企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要明确,日常安全检查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情况也要明确;对于因人为操作造成损坏,要严加惩罚;要定期给工人们上机械保养的课,增强他们的专业性。总之,矿山企业应通过各种手段保障提运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加大科技资金投入,攻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当前,从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水平看,是参差不齐的,因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的不协调成为了矿山开采企业的阻碍。矿山企业要多借鉴国内外一些优秀企业的经验来发展自己生产力。同时还也需加大在技术研究领域的科技与资金还有人才的投入与培养,从提升我国企业的生产安全条件,来提高小型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但是目前我们国家的矿山安全生产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难题,因此,想要有效的解决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难题,提高矿山开采的安全生产效率,需要国家积极努力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扶持和引导,最大程度的调动企业、科学院还有一些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攻关,如有的矿山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发设计适合本矿山的跑车防护装置、无人驾驶的机车运输控制系统等。

5结语

安全是主要任务,树立工人的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机械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中国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生产与未来发展需求的形势分析,我们发现如若要实现矿山产业的长效的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走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重视起对矿山生产安全的投入,建立一套明确的开采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将科学管理技术加进矿山体系中,对事故发生的问题进行准确的研究,创建多元化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让各个管理部门各司其职,一起联手共同改变目前矿山安全生产的落后现状。

摘要:

[1]李吉帮.金属非金属矿山机械设备安全管理[J].山东工业技术,(06):30.

[2]王尚勇,刘长青,董斌,王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用设备安全性能检测与分析[J].安全,,38(08):47-49.

第五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解读

金属非金属尾矿库安全现状及分析

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了金属非金属尾矿库安全状况的"调查,调查了2692座代表性的尾矿库.在被调查的尾矿库中,正常库有643座,占23.9%;经过正规设计的有1253座,占43.9%;定期进行过风险评价的206座,占7.7%;且很多尾矿库下游是高密集人员集聚区,一旦发生溃坝事故,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国尾矿库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作 者:张兴凯 王启明 相桂生 ZHANG Xing-kai WANG Qi-ming XIANG Gui-sheng  作者单位:张兴凯,ZHANG Xing-kai(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29)

王启明,相桂生,WANG Qi-ming,XIANG Gui-sheng(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北京,100713)

刊 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2(2) 分类号:X936 关键词:尾矿库   安全状况   调查  

本文来源:http://www.pindukj.com/anquanguanli/239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