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防雷设施定期报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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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用防雷装置定期进行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
二、运行检验及内外部检验由用户向安全、气象、电力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安全、气象、电力部门向用户下达检验通知;
三、检验时,用户应向检验员提供以下资料:
(1)防雷装置运行登记证、质量证明及有关材料等。
(2) 防雷装置运行记录、事故记录、维修改造记录等。
四、检验员按商定检验时间进行检验。
五、检验结束后,检验员应出具检验报告,用户应按商定时间到安全、气象、电力部门交纳检验费,领取检验报告,按报告要求进行整改,将报告存档备查。
六、停用锅炉如需重新启用,应向锅检所提出申请,锅检所派检验员进行内外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在用防雷装置的修理改造需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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