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 点击:

【www.pindukj.com--通用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 伤亡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⑴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⑴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
⑵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⑴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⑵《重伤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①经医师诊断已成国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④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⑥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⑦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⑧内部伤害。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鉴定为较重的。
⑶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4.死亡事故。第四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文来源:http://www.pindukj.com/anquanguanli/103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