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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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安全生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主体规定一定准入规则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为保障安全生产,国家规定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设备才允许安装使用。实行市场准入,是促进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的一项积极举措。  

  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具体制度。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考核有关人员,企业的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工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⑥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则缴纳保险费;⑧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⑩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⑩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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