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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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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          受检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情况及意见 备注
一、安全基础管理
1 #营业执照: 相关证照齐全,具备经营范围。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 安全培训和教育: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3)从业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铝镁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企业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管理制度体系
4 制定落实粉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个体防护措施:粉爆场所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符合技术要求的防尘口罩、防尘面具、防尘头盔、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不应穿戴化纤制品。 (2)作业安全: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首先开启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进行排风运行10分钟后,方可进行打磨抛光加工作业;作业人员作业后,必须在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完全停止,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继续运行15分钟后,排风风机方可停机,然后要切断岗位所有电源开关。 (3)检维修作业: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交叉作业,检维修不得使用铁质工具,防止产生撞击火花;检维修作业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确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    
6 场所清洁制度: 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立严格的定期清扫制度,每天对生产场所进行清理。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清扫粉尘时应当采用负压方式,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及时对除尘系统(包括排风扇、抽风机等通风除尘设备)及现场其他设备设施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    
7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1)应建立起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并将检查记录登记建档的工作制度。 (2)要定期排查设备设施故障,并将排查情况登记建档; (3)应明确排查故障的方式方法,例如,识别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风机电机是否产生运行异响;水除尘系统供水是否正常,循环水清洁度是否正常。    
8 风险辨识: 企业应当掌握本企业铝镁等爆炸性粉尘特性、粉爆场所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并根据相应技术规范划分粉爆场所区域等级。    
9 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三、作业场所
10 #厂房环境: (1)厂房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生产场所应独立设置。    
11 场所建筑结构: (1)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2)铝镁粉加工厂的工库房应按GBJ16中一级耐火要求设计; (3)铝镁粉属甲类火灾危险性,其工(库)房的占地面积、安全疏散等应符合GBJ16中相关条款; (4)生产场所应当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12 通风除尘系统: (1)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除尘器上下箱体连接处应设跨接导线。 (2)收尘器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并有防雨措施,回收的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13 防火防爆措施: (1)作业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作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危险作业许可,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作业场所内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存在,不应存放与铝镁粉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3)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 (4)作业场所应设置粉尘爆炸等安全警示标识标志。    
14 消防措施: (1)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灭火设施与灭火器应随时可用; (2)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不应使用使积尘撬起的灭火方法;不应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3)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企业应制定灭火及救灾预案并定期演习。    
15 电气安全: (1)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或铠装式保护,并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位置敷设。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2)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打磨抛光车间外,设备、电源开关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 (3)生产场所投入使用后,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 (4)作业场所应尽量减少插座和照明灯具。必须安装时,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照明灯具应是防爆灯具。 (5)生产场所电气线路、设备等应当由专业电工安装,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    
16 粉尘收尘器: 粉尘除、排尘系统必须设置收尘器,粉尘收尘器应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规定的安全要求。    
17 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 (1)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不得与高温、热风、可燃气体等通排风管道联通; (2)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应保证有足够的排风量; (3)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内设置的风机电机应是防爆电机; (4)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5)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使用材料应为防止产生静电的材料; (6)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得高于常温; (7)设置在室外的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应符合防雷安全要求; (8)设置在室外的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应符合防雨水渗入的(措施; (9)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的构造应便于粉尘清扫; (10)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内应无尘积。 (11)打磨抛光加工作业时,若产生火花,则应在粉尘除、排尘系统吸口,设置防止进入吸排尘管道内的阻隔措施。    
检查结论    
         
        注:带#号的检查项目是否决项,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取缔;其他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要立即停产整顿,整改合格后             方可复产。       检查组成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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