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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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使各类地质资料齐全、准确,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的指导作用,防止丢失,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2 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地测部门必须建立地质资料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基建、生产等不同阶段的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等地质资料。煤矿地质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可靠,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三)对新开掘的井筒、石门、上下山、穿层巷道应进行地质编录,绘制地质素描图。特殊地质现象(小构造、煤层变厚变簿、分岔、尖灭等)除绘制素描图外,同时填绘到有关矿图上。

(四)对新发现或揭露的涌水点进行涌水量观测,调查其周围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查清或推断水的来源。当可能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发出水情水害预报,以便采取预防或治理措施。对所观测到的资料应填绘到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矿井充水性图上,将数据立卡建账,归档保存。

(五)煤矿地测部门水文地质人员要经常到井下、地面塌陷区调查了解煤矿充水条件变化情况,收集小窑、废井、老塘、塌陷坑积水资料,收集地面灌水注浆量、研究煤矿涌水量动态,填写在台账上。

(六)应充分调查矿山地质构造,描述煤岩层结构特征、松软程度、节理发育情况、地质构造性质特点,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构造地质图。

(七)井下 ( 现场 ) 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出井后必须及时整理完毕,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对采掘工程布置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地质信息,应及时报告煤矿总工程师。

(八)地质、测量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地面有关的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详细分析和总结,如有疑难和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以便及时加以修正,正确指导安全生产。

(九)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地质综合分析应紧密围绕煤矿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立足煤矿,结合区域,广泛采用新理论、新手段、新技术和新方法。

(十)综合分析成果应反映在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
(十一)当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或某种地质因素可能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提出研究报告,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对有关部门所需的地质资料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到复核、校对。

(十三)对地测资料应设专人保管存柜,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各项工作。
(十四)地测资料的保管应做到提取方便,有目录索引;在提取资料和入柜时须小心,以免撕角。

(十五)各种原始记录、观测成果资料及总结,一律不得索取,如确需借阅和抄录,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资料室内进行,且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与业务行业直接有关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部门等借阅、抄录或索取有关资料时,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总工程师签字认可,办理手续后在资料室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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