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办公室文书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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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文书是办公室公文、机要、传真、电话、印信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做好本职工作。办公室文书应掌握煤矿有关安全基础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办公室公文、机要、传真、电话、印信管理工作,并积极协助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矿井安全管理等各项规定,确保政务畅通。
        第2条   及时准确的领取(接听)、登记、传阅、留存、保管好公文、机要、传真电文、电话通知,确保无丢失、无延误。
        第3条   保管好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严格执行印章使用规定。
        第4条   保管好单位空白介绍信,未经领导审批,不准私自办理介绍信、公函。
        第5条   严禁外人长时间在办公室逗留闲谈,更不许翻看公文、传真、资料,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泄密事件。
        第6条   按规定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第7条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办公室文书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活动的;
        (二)在安全检查中,对工人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10条   对公文、机要、传真电文、电话通知,传阅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或直接丢失,影响安全生产或出现事故的,办公室文书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印鉴保管不善,执行制度不严,损害了单位利益或荣誉,办公室文书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单位介绍信保管不善,执行制度不严,损害了单位利益或荣誉,办公室文书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公文、传真、资料管理不到位,执行保密纪律不严格,出现机要文件泄密或丢失,办公室文书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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