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烟煤及混合煤喷吹的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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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煤与无烟煤应分别卸入规定的原煤槽。车号、煤种、槽号均应对号,并作好记录。大块、杂物不应卸入槽内。烟煤在槽内的时间不应超过2天,无烟煤不应超过4天。
2、制备烟煤时,应采用干燥惰化气体;负压系统末端气体的含氧量不大于12%。
3、磨制烟煤时,磨煤机出口、煤粉仓、布袋除尘器、喷吹灌的温度应严格按设备性能参数控制。
4、烟煤和无烟煤混合喷吹时,配比应保持稳定;配比应每天检测一次,误差不应大于±5%.
5、烟煤和混合煤与喷吹系统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煤粉输送和喷吹管道应有供应压缩空气的旁通设施;喷吹烟煤或混合煤时,应另设氮气旁通设施。
6、喷吹烟煤或混合煤时,仓式泵、储煤灌、喷吹灌等压力容器的加压、收尘和流化的介质应用氮气或气体惰性气体。
7、烟煤喷吹系统应设置气控装置和非电动顺序控制系统,超温、超压、含氧超标等事故报警装置,还应设置防止和消除事故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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