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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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长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3条 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4条 深入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
        第6条 抓好关键环节的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采煤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 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安全生产隐患,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采煤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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