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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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
         第2条 熟悉工作面顶板管理及支护特性,熟悉本工种操作规程,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措施,掌握回柱放顶各工序的操作方法、顺序及要求,确保回柱放顶的安全。  
         第4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必须在监区长,监区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下操作;工作面局部压力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必须在当班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以确保生产安全。
         第5条 施工前必须检查各种支护是否完整可靠,合乎质量要求等,及时将工作面不合格的支架处理、整修达到合格,确认隐患排除,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顶。
         第6条 回柱放顶必须二人以上配合作业,回柱时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7条 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对本工段的回柱放顶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工作面初次放顶、工作面悬顶的放顶措施的,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地点发现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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