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烟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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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司各级领导、全体员工以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级领导商讨、协定,由安监部制定下发。
  第二章  制度基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场所禁止烟火,本制度所指生产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及生产办公室。
  第五条 禁止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香烟等)进入生产区域内;
  第六条 办公楼、生活区域内禁止吸烟,办公楼、宿舍区域室内除外。在允许吸烟区内抽完烟烟头必须熄灭置于烟灰缸或烟灰盒内,禁止乱扔。
  第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随便进入化产车间区域,必须进入时需佩戴防火帽,并且有专人看护。
  第八条 进入粗苯生产区、焦炉地下室、冷鼓机房等易燃易爆区域不准穿化纤服装、铁钉鞋;
  第九条 设备维修时,在对焦油、粗苯、煤气管道等部位进行维修时,必须使用铜制工具,需要敲打的部位,要用铜制工具,禁止使用铁锤进行敲打作业。
  第十条 生产区域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切割、焊接、打孔等)时,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否则,严禁动火作业。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烟火管理考核办法
  1、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内抽烟者罚款每人200元/次;中高层领导每人罚款300元/次。
  2、生产区域内现场发现一个烟头,对所属区域责任人罚款50元,车间、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车间、部门负责人一并负担。
  3、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生产区域者,一经发现罚款50元。
  4、乙方施工人员在厂区抽烟者,一经发现按每人300元/次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5、各车间、部门内部根据本制度制定自己分管区域的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区域考核办法
  1、进入粗苯生产区不带阻火器的车辆,罚款100元/辆。
  2、进入粗苯生产区、焦炉地下室、冷鼓机房等危险区域穿化纤服装或者铁钉鞋的人员罚款100元/人。
  3、没有进行相关登记和办理相关证件就擅自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切割、焊接等危险性作业的,对本人及相关负责人或负责单位罚款500-1000元/(人?次)。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考核单位及频率
  1、办公区、生活区楼由企管部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2、生产区域由各车间和安全环保部负责考核。车间对辖区内每周检查考核不少于2次;安全环保部对各车间检查考核不少于1次。
  3、车间的检查考核在本车间公示栏中通报,并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办公室部和财务部;办公室、安监部的检查考核在公司通报栏中通报,并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办公室部、财务部和各车间、部门。所有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监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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