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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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的地质测量工程,均须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和验收。未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
2、地测部门向外提供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
3、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4、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施工队提供掘进和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5、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三至五年内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内提交。
6、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至少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部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7、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工作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8、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时间。
9、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时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10、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11、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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