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人事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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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应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未经职业卫生教育或教育不合格者不许分配到单位。
3、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应做好职业性岗前体检工作,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和女职工保护规定。
4、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禁忌员工的调动。
5、保证全体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6、负责罹患职业病员工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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