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民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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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许多农民包工队(下称“民工队”)进入黄金工业,承包各项工程,由于民工的流动性大、季节性强,而且技术水平低、安全素质差,在安全管理上有其特殊性,为加强民工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1、企业工程外包给民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2、合同签订前,民工队必须向企业有关部门提供民工队每个成员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有何施工技术及工作简历等基本情况。
3、企业安全部门根据提供的基本情况和本企业的工程特点,对民工队进行安全施工资格的审查,对取得安全施工资格的民工队,由安全部门签发“安全施工资格证书”,民工队凭此证方可与企业签订合同。
4、合同应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奖惩和事故统计报告等)的各项内容。
二、安全教育
5、合同签订后,由安全部门对民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
6、经过厂级安全教育的民工,由生产企管安全科发给“厂级安全教育证”,并介绍给车间或坑口安全组。
7、车间或坑口根据“厂级安全教育证书”以及工种安排,进行车间或坑口班组教育;班组教育应根据不同工程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知识教育。
8、经过车间或坑口班组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的民工,由车间或坑口分别发给“车间安全教育证书”和“班组安全教育证书”。
9、对从事爆破等特殊工种和技术工作作业的民工,矿安全部门和保卫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和协助他们办好工作证,并监督他们持证上岗。
10、民工或工种的变换,民工队要报告安全部门。新增的民工要执行本办法2至9条的各项规定;调换工种的人员要由车间(坑口)对其进行新工种的操作规程等有关内容的安全教育。
三、安全施工
11、民工队承包工程开工之前,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要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以及民工队负责人对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由安全部门发给“安全开工许可证”,没有“安全开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12、民工队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民工队队长应对全队的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13、民工队应凭厂级、车间、班组的“三级教育证书”和有关特殊工种作业证书上岗作业。
14、民工对必须配备必须的安全人员,对30人以上的民工队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可配备一名兼职安全员,班组要配有兼职安全员。
民工队安全员的责任是负责本队(班、组)的安全工作,每月向企业安全部门报告本队安全情况。
民工队的安全员在业务上受企业安全部门的领导,企业安全部门有责任指导民工对安全员的工作,要负责做好他们的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工作。
15、企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企业安全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民工队的安全工作。
企业安全部门,要定期检查民工队的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危及民工生命安全等隐患的,有权收回“安全开工许可证”,直至消除隐患。
16、民工队需要的爆破由企业统一管理,并有企业按“合同”供给,严禁民工队自行外购、运输和保管爆破器材。
民工队对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爆破规程”的有关规定。
17、民工队在承包的工程中,所必须的供水,通风等安全设施,如果民工队没有能力自备,应由企业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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