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违章违纪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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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干部末能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及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对查出事态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率不高,对重大隐患末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造成责任事故,对治理有毒、有害上无方案,无有效措施,从而直接影响职工的安全健康方面末能尽职者。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末执行“三不放过”规定,事故发在频率较高、又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不接受事故教训,而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干部或个人。
3、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违章操作,无故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干部盲目指挥,工人冒险作业而导致设备、人身事故发生的干部和个人。
4、发生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凡属上报的工伤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虚报或延迟上报的有关人员。
5、违章违纪售货人员拒绝接受教育,蛮不讲理,当面或背后蓄意辱骂领导或安全员,事后又不认识错误的有关人员。
上述5条,只要违反其中一条,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100元~500元)人民币。
6、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20元~200元)人民币,处罚方法详见《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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