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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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为明确我司员工之作息、休假、值班等规定,并使管理有章可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勤部门和考勤人员
公司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考勤。销售中心各办事处有商务助理的由商务助理负责考勤、无商务助理的由办事处最高领导或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流程按本规定相关内容执行,每月5 日前由各中心/区域考勤人员统一将考勤统计数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处核查处理。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一) 行政、销售人员
工作日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不分春夏时间)。
(二) 生产现场管理人员
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原则上同行政销售人员上班时间保持一致,具体由生产中心执行。
第四条 指纹打卡
(一)除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凡公司员工每日上下班均应亲自到指定地点打卡。
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外出须填写《出勤管理卡》向总经理请示。
(二)上班打卡后不到工作岗位工作者,经核实当天作旷工论处,并视情况公示通告。
(三)因交通车延误,当次集体考勤时间以行政部核实为准,其他不变。
(四)员工按规定上班时间正常到岗,因打卡机无法识别导致无法正常打卡者,应于当时(30 分钟以内)或(因晨会时间耽误)在晨会结束后至前台先填写《签到表》,后在当日下班前在OA 办公系统中填写《出勤管理卡》选择“未打卡”栏说明情况,并经1 名以上证明人和上级签字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作销案处理。
(五)员工按规定下班时间正常离岗,突发打卡无法识别的情况导致无法正常打卡者,当日下班考勤可在门卫处进行笔录签退,事后须于次日向人力资源部办理重新录入指纹。
(六)员工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上午12:00 前填写《出勤管理卡》选择“忘打卡”栏,经部门主管及当场证明人员核签证明后送人力资源部销案后则不作扣工资处理,未销案并且未打卡者按20 元/次扣工资。(若当日离开忘打卡时无旁人在场则须由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同事共同说明当日到岗与离岗情况)
(七)使用《出勤管理卡》与事实不符者,如经查明,除当天作旷工论处外,其核签管理人员及证明人均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工资处理。
(八)按照“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指导思想要求,结合公司人员打卡实际情况,每日早上打卡时间在8:30 分基础上缓冲2 分钟作为正常考勤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执行不作公告)。
第五条 迟到/早退
(一)员工均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60 分钟内到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提早30 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员工迟到或早退,即先扣除当月全勤奖20 元,再扣除32迟到早退一次工资20 元,两次扣工资40 元,三次扣工资60 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三次迟到或早退除计迟到或者早退以外另计扣一天工资,当月累计四次迟到或早退除计迟到或者早退以外另计扣两天工资,以此类推;当月计扣三天工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可给予最高辞退的处理。
(二)参加本公司会议在会议当天迟到或早退,除了按照第一条执行,视情节轻重可作扣工资50 元的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通报批评)。
第六条 外出
(一)员工除副总级(含)以上人员外,其余人员因工作外出,应填写《出勤管理卡》,经上级领导核准后方可外出。未办理外出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一律作旷工论处。
(二)员工于上班时直往其他单位处理公务或者下班时间不能回公司打卡的,应在《出勤管理卡》注明直往直回字样;若当日临时外出且部门领导未在,需立即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请示领导并经直接领导批准后,由部门同事于外出当日代为填写《出勤管理卡》报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在公务处理完毕后返回公司正常上班至下班时间的,应正常打下班卡。
第七条 出差
(一)员工因公至外地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勤管理卡》经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方能出差,否则作旷工处理。出差的《出勤管理卡》填写应注明出差地点,出差出发时间及出差预计归来时间。
(二)出差未在预计时间归来的,应电话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因公出差返回后,应至人力资源部报到,人力资源部依此销案,按正常出勤考勤,否则无打卡记录,无出差备案销案记录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公司因会议安排人员出差,以会议通知内容及参会人员名单作为考勤依据正常考勤。
第八条 请假
(一)员工除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工作日如无法到公司工作者,均须请假。
(二)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出勤管理卡》,并注明事由、职位代理人经领导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备案。特殊情况无法事前请假,应于当天上班30 分钟内电话向直接领导请假,并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或由领导指派人员代办。请假核定权限见下表。
审定权限
职 别
本人 城市经理 经理/省区经理 人力资源部 中心总监 总经理
主管以下 提出 初审 核准
城市经理 提出 核准 复核
省区经理 提出 初审 复审 核准
部门经理 提出 初审 核准
中心总监 提出 核准
(三)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请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作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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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天假按职务级别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即可生效,三天(含)以内除由直接领导批准外须由中心负责人或直属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或调休、年假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五)伪造或涂改各种假期证明者(如医院证明等),假期作旷工论处,并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该员工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六)请假均按日计算,不足半日的按半日(4 小时)计算。(七)员工提出辞职,则不再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待遇,部门领导则不得再批准其请假;若员工在休完年休假、婚假等假期后即辞职,则其所休假期一律视作无效,离岗日期从其休假之日开始计算。
(八)已经提出《离职申请书》和正在办理移交手续的员工,必须同样坚持日常考勤工作。否则,如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员工没有事先通报公司便擅自离职,按以下方法处理:
1、当地有两名(或以上)业务人员的,如发生一名业务人员擅自离职的,其余在岗业务人员必须及时先以电话再以签呈形式通知公司,将擅自离职员工的“离职时间”和离职后当地市场的现状及时通知公司。
如发生以上情况,当地其余在岗业务人员未及时通知公司,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当地只有一名业务人员的,如果发生业务人员擅自离职,从公司发现该员工已经无法联系起开始计算,办事处在岗人员必须及时先以电话再以签呈形式书面通知公司,将擅自离职员工的“离职时间”和离职后当地市场的现状及时通知公司。连续七天无法联络的,公司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其离职手续由办事处协助办理。
第九条 假别
(一) 病假、事假
1、员工因病、事确须请假的应及时请假,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时,应于上班后120分钟内由自己或家人电话通知部门领导,事后上班当天(住院则需在每月31 日前交付医院开具的假条)补办请假手续,未按规定执行者,按旷工处理。
2、病假、事假扣发当月全勤奖(含于薪资津贴中)20 元,并扣除当日基本工资和综合补贴,绩效奖金按当月考核核算。
3、实习生或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不准请事假,遇特殊情况由部门领导从严掌握。
4、病假、事假考勤扣工资事例:小张基本工资为700 元,综合补贴为600 元,绩效奖金标准300 元,考核得分90 分,本月请事假2 天,则小张本月考勤扣工资及收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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