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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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激励手段,鼓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者,鞭策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消极的人员,激励措施是企业管理中非常有效的手段之一。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安全奖惩的审批;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奖惩决定的审核。
3.2 安全科负责安全考核,并提出奖惩方案。
3.3 财务人员负责已审批奖惩决定的执行。
4、考核要求
4.1 奖励要求
4.1.1 公司鼓励现场作业人员积极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对于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可预期)发生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200-500元。
4.1.2 公司应经常性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比,公司给予优秀合理化建议提出人一次性50-200元奖励。
4.1.3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应对提出安全技术革新,包括工艺和设备、器具等的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4.1.4 对在处理紧急情况和事故抢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经济奖励和表扬。
4.2 处罚要求
4.2.1公司内严禁携带火种、吸烟,发现在厂区内吸烟,一次罚款100元;在场人员每人50元。
4.2.2所有进入厂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因为可能产生静电,造成易燃物在富氧的环境中燃烧而引起火灾。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3一般情况下严禁明火作业。在需要明火作业时,应按公司厂区动火证管理审批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并有专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时必须做好灭火准备,专人监护。违反者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火灾,有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4.2.4严禁使用铁器敲打钢管等金属器械,以免引起火灾事故。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5进入厂区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劳保用品,穿戴工作服应符合安全要求,首先要保持干净整洁无油污;第二要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以防在操作中造成人身伤害。严禁穿短裤、拖鞋、凉鞋等不符合劳保用品规范的衣着,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6操作人员严禁在工作场合吵架、打闹、脱岗和睡岗。违反者一次罚款100元。
4.2.7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路线定时到现场进行设备、仪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做好记录。记录应详细写明问题发现的时间、地点、现象(工艺变化情况)等。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汇报、不记录,一次罚款50元。
4.2.8操作人员禁止在操作台上吃饭、喝水,上班期间严禁吃任何零食,严禁坐在控制台上说笑、严禁在控制盘上随意拨动启动开关和按钮。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9严禁随意拨打电话、在电脑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等通讯设施。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10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无损,灵敏有效。安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由车间操作人员进行,不及时检查维护,造成设备和人员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2.11员工上岗前4小时内,严禁喝酒。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1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悬挂在工作场所(特殊场合可以选择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并教育员工严格按规程操作。每发现一人违章操作,扣违章者本人50元,扣违章者所在部门领导50元。
4.2.13因违章操作造成轻微伤事故的,扣违章操作人员50元,扣事故班班长50元;
4.2.14因违章操作造成轻伤事故的,扣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班长、生产经理各100元。
4.2.15因违章操作造成重伤一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责任事故,扣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班长、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各200元。
4.2.16因违章操作造成重伤二人及以上责任事故,扣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班长、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各300元。免去班长、生产经理职务。
4.2.17因违章操作造成人员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2.18由于领导违章指挥而发生轻伤事故,扣违章指挥者100元;发生重伤事故,违章指挥者就地免职。若造成人员死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章指挥者的刑事责任。
4.2.19消防工作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执行《消防管理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情况由公司进行处理;发生人员伤亡参照以上条款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部门领导进行处理。
4.2.20其他单位发生事故,公司已发通报或召开专题会议,各部门未按要求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至发生相同或类同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类型按以上相关条款加倍进行处罚。
4、附则
4.1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4.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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