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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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内容:
        1、死亡和重伤事故为零。
        2、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
        3、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4、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在1%以下。
        5、三级安全教育率为100%。
        6、安全隐患整改率达95%。
        7、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大于或等于95%。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负责对各级管理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及施工工人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着成绩,获得市级,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九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 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章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章人员,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各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经理另处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龙门架、脚手架、安全网等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2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是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罚款。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项目经理50-2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平安工地"合格标准的项目部,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50-200元罚款。
        8、县、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平安工地"及"标准化考核指标"合格标准的项目部,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20-2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一人次,处罚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50-500元。造成经济损失在二万元(包括二万元)除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外,不足部分由项目部负责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费用。
        2、项目部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处罚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50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以上,除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外,不足部分,公司根据调查事故情节,公司承担10-20%,剩余不足部分由项目部负责承担。
        3、项目部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次,处罚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1000-2000元,其他刑事行政处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用外,不足部分,公司负责承担20%,不足部分由项目部负责承担。
        4、项目部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项目经理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的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的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3)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500元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各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 的罚款,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各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者承担30%,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各承担30%。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罚款金额为3000-5000元。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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