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工伤医疗费用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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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控目的
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严格控制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的各个环节,避免浪费和管理漏洞造成的费用流失。
2. 适用范围
公司职工产生的并且经劳动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工伤医疗费用
3. 管控对象
3.1 事故材料的准备、审核、上交
4. 管控内容
4.1工伤事故上报及材料准备
4.1.1车间(部门)内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上报,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立即应做好以下工作:
4.1.1.1职工发生工伤,必须在通知生产安全部受伤情况的同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电话通知不得超过半小时,书面通知不得超过24小时),以便人力资源部及时通知劳动局工伤科;
4.1.1.2在劳动局工伤科进行工伤认定调查工作时,负责协助提供见证人选,并对提供见证人选的真实性负责;
4.1.1.3工伤员工需要转院时,负责事先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转院申请表,办理工伤员工的转院手续审批工作,待转院手续审批完毕后,方可予以转院;
4.1.1.4负责工伤员工前期工伤费用的借支工作,并负责提供所借支款项的具体费用发票、清单督促和收集工作;
4.1.1.5工伤员工需要护理的,负责配备护理人员。
4.1.1.6受伤害职工发生事故当天(或前一天)的考勤表及造发的最近月份的工资表;
4.1.2 督促工伤职工或亲属及本车间(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准备好以下材料,进行初审后交到人力资源部:
4.1.2.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4.1.2.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1.2.3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4.1.2.4全身免冠五寸彩色照片(受伤害部位暴露在外);
4.1.2.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出诊病历、住院病历(若受伤较重,一月之内无法出院,可先不出住院病例;死亡的出具火化单);
4.1.2.6职工个人驾驶机动车出事故的要提交驾驶证、行车证;
4.1.2.7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4.1.3 工伤治疗相关后续工作的办理
4.1.3.1 所属车间需做的工作
4.1.3.1.1负责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造发工作;
4.1.3.1.2负责协助工伤员工二次住院相关手续的办理;
4.1.3.2 工伤员工或家属需负责二次住院相关手续(住院、转院、借款、医院个人资料索要等)的办理;
4.1.4 若因以上事宜未准备好造成工伤费用无法报销,其费用将根据以上分工则由本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工伤者自己承担,将由财务部门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
4.2 工伤治疗
4.2.1 工伤住院
4.2.1.1 工伤发生后,为抢救伤员,根据情况紧急程度,由车间或生产安全部联系医院或安排公司车辆或私车将伤员送往医院。
4.2.1.2 受伤员工急需转院的(事故刚发生后)由公司办公室协调,办理转院、费用、陪护等工作。
4.2.1.3 工伤员工二次住院的借款手续、二次住院和转院手续由生产安全部协助办理,车辆、陪护人员、生活费用等由公司办公室和行政管理岗组部门协助解决。
4.2.1.4 住院期间用药应严格按工伤用药目录执行,严禁茫乱用药,否则产生的费用由工伤本人承担。
4.2.2治疗费用
4.2.2.1 只有轻伤(含)以上事故公司才给予费用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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