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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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国家及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追究内容
1、各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3、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4、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5、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6、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7、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8、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9、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0、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11、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12、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3、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14、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公司安全科会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下发责任追究通知。
  (二)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科提请公司总经理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三)安全科应在30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追究报告。
  (四)如公司对责任追究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科下发责任追究情况通报。
(六)对事故追究责任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上会检查,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帮教一人,教育大家,并且加纳事故罚款,承担事故的经济损失。
(七)书面检查和会议记录、事故档案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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