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安全差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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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防止减少因安全工作疏漏出现差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目标责任主体单位(含顺安公司、昭化公司,下同)各单位、各级人员在安全管理中出现差错的纠正、预防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差错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因生产作业违规、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失误等出现的安全差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安全技术部是该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安全差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公司各单位各级人员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差错制度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
        第五条 各单位各级人员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司总经理是该项工作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是本安全差错管理制度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按要求组织制订公司安全差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到位,对各单位落实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负责每月对公司安全部门执行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其他各单位和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开展好该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因管理上出现的差错,追究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管理差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责任大小对责任人采取月度绩效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造成的工作差错,按隐患问题大小,隐患责任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整改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对问题整改跟踪验证落实。
        第九条 各级操作人员因违规造成的差错,因本人工作违规、疏漏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公司《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制度》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差错管理台账,对查出的安全差错问题及时登记在册,并定期分析出现差错的原因,制定改进方法,防范出现同样的差错问题。
         第十一条 安全差错发生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缺陷、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在公司日常检查、月度检查、综合检查、安委会等检查中,各单位发生“三违”现象、重复出现一般安全隐患,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不低于200元的安全处罚,重复出现重大隐患的,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不低于300-600元的安全处罚(未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在安全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公司安全督查组进行自由裁定。
        第十四条 在安全管理中,出现的安全差错,经当事人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本人50元的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0.5分的绩效考核,给予当事人100元-500元的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及各级人员,应对开展的安全检查负责;如因开展的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而后造成安全隐患事故的,除按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外,还应对检查组长、检查组员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每季度对违反公司《安全差错管理制度》的人员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有效提升责任人员的安全防错能力,并形成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全技术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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