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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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主体。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中央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实训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条  财政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参与项目审查、资金核定和下达、资金监督等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布局、标准制定、项目审查、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
        有关中央企业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实施遵循“依托现有、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先进适用,事权划分、职责明确,依据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别:
        (一)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运输吊装、侦检搜寻、救援救生、应急通信、个体防护、后勤保障、实训演练等装备。
        (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特种设施。
        各类设备、设施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设施配置指导目录》(附件)。有关中央企业应结合现有队伍(基地)基础设施、装备配置状况和职责范围等情况,精心筛选并进行科学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  专项资金各年度的支持范围、重点及项目申请事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有关中央企业。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投资补助方式。
        第九条  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给予补助;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设备维护等日常费用由中央企业承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的60%给予补助。
        第十条  有关中央企业按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经享受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中央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库。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额度及支持重点,核定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监督项目按进度实施,保证按期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和依托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中央企业组织验收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定期组织对实施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有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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