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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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

  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五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

  1、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

  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1、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2、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3、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得力、危险因素监控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两起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依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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