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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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包括特种作业和符合危险作业的其他主要作业。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必须具备从事危险作业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熟悉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无职业禁忌症,以及其他影响危险作业工作的禁忌症。
    特种工种上岗有关安全规定:
     ①特种作业:电气、起重、电气焊、压力容器、车辆行驶。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去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持证上岗作业。
     ③学徒工操作,应有师傅在场指导,如发生事故,师傅应承担责任。
     ④各单位对无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必须提出解决措施,限期解决。
    符合危险作业的其他主要作业有:高空作业,带电作业,有窒息性、中毒性气体环境中的作业,禁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①凡需要在高处作业或带电作业的单位,必须由所在作业区写出申请报告,报告中必须写明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以及作业时准备采取的哪些安全措施。经生产技术与装备部专职安全员审核,生产技术与装备部专职安全员根据公司规定的管理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接到批准后才能进行作业。
    ②从事煤气作业或在有毒、窒息危险的作业时,除按规定申报批准外,动工前,还必须实地测定煤气含量,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动土。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有关安全救护工作,必须听从专职安全员的指挥。
    ③在禁火区域动火作业,均需在班妥动火许可证的审批手续之后方可进行,并按公司《禁火区域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④在禁火区域,危险要害区域作业的,一般应在白天进行。
    ⑤在禁火区域或危险要害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公司主管领导和生产技术与装备部的有关人员要到现场,督促、协助作业区搞好安全监护及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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