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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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执法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法规科负责组织有关科室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污染控制科和监察支队负责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收缴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污染控制科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现场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执法证,携带执法器材,必要时由监测人员一并参加。
  四、实施现场执法,必须说明检查内容,查阅相关技术资料、文件档案、数据及环保审批手续。
  五、现场询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监测和采样,取得有效数据。
  六、在向企业参加人员反馈检查意见的同时,认真填写《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登记表》,并做到详实、全面、清楚。
  七、及时准确地向排污单位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尽可能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八、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立即进行纠正,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程序给予处罚。
  九、对现场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十、现场执法要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禁吃、拿、卡、要、报等现象发生,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十一、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要按市政府的要求实施计划管理,检查人员须持《XXX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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