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生产处设备管理方面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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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负责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工艺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组织对工业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装置、热力管道、采暖、制冷、通排风等设备的定期检查、校验、检测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审查有关设备制造、改造、维护、检修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编制装置大检修安全组织措施计划和下达安全检修任务书;
  4、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并对采购的设备、配件质量负责,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
  5、新增、改造、超期运行设备、操作条件变动时应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组织机动设备专业检查,对机动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须及时组织力量整改;
  7、负责机动设备事故、检修质量事故和基建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参加
  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并按期完成;负责本部门外雇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如发生事故按合同协议办理;
  9、参加基建项目的审查和施工,并使其符合国家关于安全、防火、工业卫生要求,并保证其同时施工、竣工、验收;
  1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按国家规定和交接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11、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12、制定审查各项工程的安全防范措施;
  13、负责对外来的基建施工队伍、民工等的安全教育,督促施工队伍签订《外来施工安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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