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厂长、局长、经理的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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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厂长、局长、经理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执行,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
  
  (3)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4)制订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实现。
  
  (5)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协调本单位党、工、团,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6)主管并建立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健全生产监察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支持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听取安监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保证监察人员与生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审定“两措”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8)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或安委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9)至少每季度对一个车间(工区、工地)进行一次生产、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每月深入现场、班组检查生产情况不少于两次,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10)贯彻重奖重罚原则,审批安全奖惩办法。
  
  (11)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简称《调规》)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2)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对安全的监督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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