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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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存亡与兴衰,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各施工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  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严肃认真地贯彻环境保护法所提出的工程建设三同时的规定,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厠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卫生。
第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对有毒化学品、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资的管理办法。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理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施工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建筑垃圾,倒入指定地点,严禁倒入江(河)内及江(河)岸。
第九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措施的,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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