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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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事故分类。

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 人身事故:除上述五类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炼化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 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一次事故跑油、料在10吨以上。

(5) 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2)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油田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 事故等级划分

(1) 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C.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A.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B.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C. 无控井喷事故。

2. 事故上报范围

(1) 油田企业发生上述事故(包括负次要责会的交通事故),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2) 油田企业发生30吨以上跑油事故,管道储运企业发生100吨以上跑油事故,浅海发生1吨以上跑油事故,均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3) 发生生产、设备事故和职业病、职业中毒方面的事故,由专业职能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部门。

第三条 重伤标准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文字第56号)执行。

第四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 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2)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 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 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多系统停产损失按各企业计划成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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