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

皮带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点击:

【www.pindukj.com--岗位职责】

        皮带工区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皮带工区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皮带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的一系列指令、指示,及时向职工贯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第3条  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组织全工区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
        第4条  搞好设备的使用与维修,保证全区安全生产。
        第5条  认真抓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操作技能。
        第6条  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7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区务会、班组会,及时安排、研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深入现场,查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落实处理。
        第10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1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2条  负责本工区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3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三违”,对发现的安全事故、“三违”、隐患严格追查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4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
        第15条  积极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生产例会、安全大检查等各种活动,贯彻落实好各项会议精神。
        第16条  认真组织本工区人员做好经济分析工作,搞好节支降耗工作,建设节约型区队。
        第17条  积极完成好公司、矿等各级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18条  必须尽职尽责,遵章指挥,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1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皮带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皮带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皮带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3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皮带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抽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皮带工区区长对煤矿井下皮带、机电设备等安全运行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25条  皮带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皮带工区区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皮带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没有按照生产计划、施工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皮带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2条  皮带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皮带工区区长直接责任。
        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www.pindukj.com/fanwendaquan/113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