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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检查标准 | 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组织机构 | 应登记注册 | 查证件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1条 |
应具有法人资格、 或者具备法人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 | |||
2 | 从业人员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应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查培训记录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3 | 选址及平面布置 | 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 现场查看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7条 |
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2.2.5条 | |||
4 | 安全管理 | 1、有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2、有安全预警机制; 3、有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 4、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5、有应急预案; 6、定期进行了校舍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 查相关文件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 |
5 | 建筑构造 |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 现场查看、测量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3.7.3条 |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 现场查看、测量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3.7.4条 | ||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 现场查看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3.7.5条 | ||
生活用房自然通风是否良好。是否有通风设施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4.2.3条 | |||
应急组织有明确的联络方式。 | 查现场 | |||
6 | 消防安全 | 三级耐火等级的儿童活动场所、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其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 | 查相关检测资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1.6条 |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 现场查看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3.6.4条 | ||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 现场查看、测量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3.6.5条 | ||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 ||||
楼梯踏步的高度≤0.15m,宽度≥0.26m。 | ||||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3.6.6条 | |||
应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3,11.3.1条 |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 ||||
7 | 事故隐患管理 | 建立了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 查制度;查相关记录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
8 |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 | 1、有应急救援预案。 2、有演练记录; 3、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掌握预案内容; 4、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 查制度; 查记录; 查相关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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