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海上旅游船舶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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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做好我市海上旅游船舶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以下简称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险情及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险情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海上旅游船舶发生险情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工作和险情事故发生后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

  第三条 实施本预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少次生损失。

  第四条 本预案所指险情事故暂按《山东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范围》(附后)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范畴界定。

  第二章 应急处理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险情事故发生后,应根据有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立即参与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六条 险情事故发生后,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改为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应改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险情事故处理的决定以及交办的各项任务:
  2、组织、指挥全局工作人员立即投入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迅速开展施救工作;
  3、掌握险情事故救援的过程和动态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针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应急救援的措施、建议和意见;
  4、加强与上级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确保通信畅通,调度有序,事故处理及时、到位;
  5、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协助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7、协助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接到险情事故报告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人员要迅速到位,并按照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

  第十条 险情事故发生后,松花江牌面包车(车号鲁LB9668、鲁L02338)做为应急处理专用交通工具,未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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