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安全

放射卫生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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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性工作前,应作健康检查,并经过培训,取得放射性工作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放射性工作。

2、工作人员应定期健康检查,血液检查每六个月一次,全面健康检查每月一次。病历应由保健部门妥善保存。

3、加强对工作人员辐射剂量监测。工作人员必须佩代个人剂量仪,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每日工作时间、休假及修养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每月发放放射性工作营养津贴,以保证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稳定放射性工作队伍。

5、女性工作人员在妊娠、哺乳期停止接触放射性物质。

6、 严禁在放射性工作区进食、饮水、吸烟。

7、“三废”(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工作人员应熟知有关放射卫生防护规则,能正确掌握安全操作,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橡皮手套、铅手套、铅玻璃眼镜、铅围裙)。

9、发生放射性污染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在污染区域放置明显标志,妥善处理。定期测量各工作场所有无放射性污染。

10、发生特殊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如实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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