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安全

核医学科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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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需放射性核素检查、治疗的病员,由临床科医师填写申请单,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详细介绍病情,办理预约手续。做好登记,定期追踪观察。

2、核医学仪器的使用、药品的分装、投药,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造成污染和差错事故。

3、病员使用放射性核素前,应有严格患者识别规范,要核对品种、剂量、用法,准确无误后在实验室内使用。

4、按操作规程经常对机器进行清洁、保养和校正,并进行记录。

5、严格执行放射性核素制剂的有关管理规定。放射性核素应有专人保管。建立并执行来药登记、核实制度,存放于专用储藏室内。设立专用登记本,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如有疑问,应马上报告科主任进行清查。

6、对防护用具、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一切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管理和处置,并有应急处理的预案。

7、每天由上级医师主持的集体读片制,确保诊断质量,经常研究诊断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8、按规定的时限,由执业医师按规范书写诊断报告,核医学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

9、进修或实习医师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工作,不得独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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