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

叉车、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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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装载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处罚条例》和相关知识并以法经过培训,取得驾驶资格证和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资的搬运、摆放工作。
第6条 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工作。
第7条 谨慎驾驶,文明行车;做好防火、防盗、防冻、防寒工作。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年审工作,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设备及物资搬运、摆放工作出现问题,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叉车、装载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叉车、装载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车辆的;
(二)屡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没有改过的;
(三)对自己所驾驶车辆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交通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叉车、装载机司机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重大事故现出的;
(三)阻碍、干涉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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