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煤矿应急值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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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工作,有效应对紧急事件和突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煤矿应急值守,煤矿指定的值班人员可以参加煤矿应急值守。

(三)参与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并按规定的交接班时间进行交接班,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应急值守室(可设在调度室)。

(四)煤矿应急值守当值小组组长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守人员

及值班时间,保证 24 小时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五)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煤矿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的工作及安全状况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六)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发现或接到信息员报告,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安排相关应急人员及时处理,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和煤矿带班领导汇报。

(七)信息员在各工作地点发现隐患,应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立即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发现事故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汇报煤矿应急值守人员,根据煤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开展工作。

(八)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煤矿应急值守室值班。

(九)应急值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急值守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十)应急值守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守或需离开值守室,必须同时向调度员和当值小组组长请假;并请同组或他组人员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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