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安全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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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安全生产,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奖惩。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种类有奖金、评选先进;处罚的种类有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因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构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在本办法处罚之列。
第五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制定奖惩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经济奖惩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财务资产部及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适用于下属煤矿企业的奖励:
(一)、在年度安全管理中有创新,取得重大成就的个人,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二)、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缩小事故灾难、减少人身伤亡,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
(四)、当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下属煤矿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对其班子成员进行奖励:正职及安全、技术副职2000元,生产及其它副职1000元。
第八条、 年度安全奖励:
(一)、年度死亡人数在控制指标内的下属煤矿企业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正职及分管安全、技术的副职各2万元,生产副职1.6万元、其余副职1万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罚主要负责人3000-5000元;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其它领导,对个人罚款2000-4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二人及以上事故,或全年死亡控制指标超标的子公司,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相关责任人另行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技术、生产安全管理非伤亡事故、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因此造成伤亡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不按规定上报,未按“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给予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给予子公司5-10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生产死亡事故或基本建设死亡事故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死亡指标的50%时,每多死亡1人罚下属煤矿企业5万元,对有关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下属煤矿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给予分管安全和培训的下属煤矿企业领导2000-4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4000-10000元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未按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赶到现场,在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或临阵脱逃、工作失职、贻误战机、扩大灾害损失的人员,处以4000-10000元罚款,同时给予记过以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和维简费的子公司,对责任人给予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的直属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处罚5000元。
第十九条、 对未及时按照要求办理各种证照,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被处罚的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产量或产值,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作为安全奖励基金,所有罚没款计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月安全奖励资金由下属煤矿企业承担,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班子成员的奖励资金在(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获得的安全奖励不计入年薪。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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