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安全督察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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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矿各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增强事故预防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各项安全目标顺利实现,保持我矿安全工作稳步提升、健康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安全检查制度化。
        二、矿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在全矿井范围内至少开展一次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矿业务部门每旬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专业系统至少展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班组在开工前由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瓦检工进行“班前开工准入”。
        三、矿长及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安全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技措计划、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况。
        四、安全检查应分专业进行,内容为掘进、机电、火工品管理、通风和地面等。
        五、检查应深入到生产现场的每个场所、每个岗位,特别应当加强对特殊作业地点的检查。
        六、检查人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质量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现场责任单位立即或限期整改,对事故隐患严重的工程或责任单位要责令其主要责任人立即停产整改,对查出的“三违”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隐患排查及“三定”落实单,落实好整改单位、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七、牵头部门要将大检查情况在矿早会、作业会或矿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将检查资料进行存档。安监站要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对不按期整改的除责令停工整改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立即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整改完后向检查人员进行汇报,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向分管领导及时反应,在确保施工安全的情况下限期整改,否则必须停工整改。
        九、安监站对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指示精神在矿各责任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审查设计、规程和措施;监督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三违”并行使处罚权;对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及时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十、对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不认真、不严格、留下安全隐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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