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生产副经理安全管理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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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调配一切安全生产所需的人力、物力; 2、有权拒绝任何部门、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有权随时进入项目部内任何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4、有权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进行停工、停职、罢免; 5、有权拒绝生产现场使用伪劣产品,追究不按规定购回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支护材料、劳护用品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6、有权随时检查安全经营的投入使用情况; 7、当生产现场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安全管理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项目部内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完善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调度制度。 2、督促检查矿内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会议精神,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配合落实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救灾演习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 4、定期开展生产分析活动,发现不安全条件和不安全行为及时整治。 5、按规定天数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规定的下井。 6、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7、指挥生产时,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蛮干,由于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8、发生事故后,协助矿长指挥抢险,协助事故调查与善后工作,执行事故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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