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堆浸场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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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加强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l、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爆炸物品仓库、储存空应建在远离社会区的独立地段。场库建筑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觐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
        4、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5、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要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将火具、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7、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8、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9、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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