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督察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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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办公室是负责监督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工程质量监理、合同、审计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综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性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2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制度及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3条 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与主体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追究查处。
        第4条 组织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和专项督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以及薄弱区段和薄弱地点实施加强监控,定期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的,责令停头整改,同时向矿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第5条 动态开展井下施工地点工程质量的监理工作,对出现的孽债工程实施责任追究。
        第6条 参与并监督生产单位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生产单位员工伤亡事故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7条 负责本矿的合同监理及工程、工资的审计工作。
        第8条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的市场化运作和考核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安全管理文件传达贯彻与执行没有落实到位,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10条  基层区队出现低标准作业、孽债工程和不合格工程,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11条 在组织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和专项督察过程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及时督促整改或如实汇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合同监理及工程、工资的审计过程中不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弄虚作假,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后果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在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的市场化运作和考核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造成被检单位工作被动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井下施工地点工程质量的监理工作中职责履行不到位或弄虚作假,致使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投入使用或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责任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并情节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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