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燃气有限公司自控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

| 点击:

【www.pindukj.com--石油化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控和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司调运中心系统有效对接,实现生产运行统一指挥、有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和平稳供气,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公司、各部门和场站三级管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有限公司各所属单位调控中心、场站站控系统以及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二章 依据的标准规范
第四条 依据的标准规范:
1、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3、GB 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GB 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5、GB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6、GB 50093-200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HG/T 20507-2000 自动化仪表选型规范
8、HGT 20675-1990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及编制说明
9、SY/T 0090-2006 油气田及管道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10、SH 3063-199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库站自控系统
1、各类门站、CNG加气母站、CNG加气标准站、CNG加气子站、LPG储气库、LNG气化站均应建设库站自控系统。
2、库站自控系统应具备监视、控制和数据上传的功能。
3、库站自控系统建设应与公司调控中心系统兼容。
第六条 视频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
(一)各类门站、CNG加气母站、标准站和子站以及LPG储气库、LNG气化站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二)远离市区人员稀少地区的库站应设置红外报警系统。
(三)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监控系统应具备监视、报警、存储和图像上传的功能,并且应与公司调控中心系统兼容。
第七条 分公司调控中心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所属公司可设置独立的调控中心:
(1)年输气能力5000万m3以上。
(2)拥有3个(包括)以上的库站。
(3)居民用户达5万户以上。
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所属公司调控中心可以和站控系统合建。
2、分公司SCADA系统应具备有采集、监视所属库站数据和视频信号的功能,应具有为避免安全事故而采取的紧急停车或切断气源等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章 视频监控系统
第八条 视频监控系统功能要求:
1、站内现场视频信号实时、流畅、清晰采集。
2、视频信号可以通过网络向上级调度中心上传。
3、具有对重要现场画面抓拍功能。
4、支持视频录像,本地录像至少保存1周,并可对重要录像备份。
第九条 技术要求
1、对于安装在防爆区以内的监控设备均应采用符合防爆标准设计的产品。
2、新建立的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具备能够向公司调度中心上传视频信号的能力。
3、本地对系统内的各路视频进行存储,支持自定义设置起止时间。
4、对于已经存储的视频录像,能够任意选择进行回放.可检索历史资料,具有图像打印、资料备份功能。
5、具有分级权利权限,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防止非法操作、非法修改系统设置以及非法监控与管理,并满足升级扩展要求。
第十条 视频上传要求
要求各站采集的视频信号能够通过网络上传到公司调控中心,由于公司调控中心使用的是海康和图敏的视频压缩卡,因此要求各站视频监控系统采用与上述设备兼容性良好的设备进行信号上传。

本文来源:http://www.pindukj.com/anquanguanli/120380/